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①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30~70年。上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②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③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收回。
④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⑤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调整。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广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约定。
⑥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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