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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韩寒诉方舟子事件的四点期待

2012年01月31日11:52    红网    www.fabang.com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先是质疑韩寒的成名作《杯里窥人》有硬伤,继而又从其文史水平、写作能力方面论证韩寒曾接受代笔。春节期间,“打假斗士”方舟子将矛头指向80后代表人物韩寒,在微博掀起一场大讨论。昨日,韩寒在数度回应后,委托律师就方舟子(方是民)“质疑韩寒代笔”其间造谣、对韩寒名誉造成损害事宜,提起法律诉讼。方舟子称“欢迎起诉”,并强调诉讼不会对他继续分析署名韩寒的文章产生任何影响。(1月30日《南方都市报》

  韩寒终于拿起“法律武器”向方舟子挑战了,无论结果如何,较之“口水战”,韩寒以诉讼的方式应对方舟子的“侵权”行为都值得肯定。不过,具体到该事件,仍然有四点让人充满期待。

  第一,期待法院尽快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受理民事起诉案件,只需满足第108条规定的4个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从媒体的披露来看,韩寒的起诉显然已经满足了这四个方面的条件,法院应当予以尽快立案。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院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对满足起诉要件的案件经过审查后往往会“裁定”不予受理。韩寒起诉方舟子,一方面当事人身份特殊:原告是知名作家,被告是打假名人,原告和被告均系“意见领袖”,无论法院作出何种裁判都难免“出力不讨好”;另一方面,案件结果关系言论自由的边界,稍有不慎即可能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产生不利的影响。显然,受理该案对法院而言就是“烫手的山药”,希望法院不要为了回避问题而对案件不予受理。

  第二,期待法院澄清公共人物、学术批评、言论自由等的含义及界限。美国在上世纪60年代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中,高等法院为合理质疑与诽谤公众人物、公共官员界定了一个标准,即“除非能够证明发表言论者存在实际恶意——被告明知陈述错误,或者毫不顾及陈述是否错误”。这已经为法治国家所共识。虽然我国目前尚未明确该项规则,但舆论与学界一般也都认为公众人物、公共官员的名誉权应当受到一定限制。具体到韩方之争,之所以会出现“倒韩派”与“挺方派”,究其原因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萧瀚所言,“是韩寒的疑似公众人物这个身份及其带来的言论自由边界不清晰所致”。所以,什么样的人物才是公众人物、什么程度的学术批评及言论自由才涉及侵权都是法院所不能回避的问题。希望法院对该案的判决能给公众人物、学术批评、言论自由等划定边界,从而推动公民监督公众人物的力度。

  第三,期待法律诉讼能够成为公民维权的常用手段。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公民之间遇到纠纷、争端,正常的解决途径应是诉诸法律,而不是其他类似“口水战”、“互掐”等方式。韩寒虽然身为知名作家、“意见领袖”,但在遭遇“侵权”时,最后仍然选择去法院解决。无论如何,韩寒这种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值得每一位中国公民去学习。希望,自韩寒诉方舟子案件起,中国大小人物都能够建立起诉讼维权的常态化意识。

  第四,期待作家多一点科学常识。法国作家福楼拜写《包法利夫人》时对故事情节的任何一个细节都做过详细的考证,一丝不苟。他写故事主角爱玛服毒,不仅参考医学文献,而且还请教医师,发表后连批评家都不得不指出:作者之笔有如医师的手术刀。韩寒作为有影响力的作家,对撰写作品一定要有严谨、科学、谦虚的态度,力求写实、写真,避免“误人子弟”。然而,让人感到遗憾的是,韩寒在回应方舟子质疑《求医》中疥疮的病症与事实不符时,竟然称“都是文学作品,哪怕我什么病都没得过,我也可以这么写。”有则改之,无则加冕。无论方舟子质疑韩寒的动机如何,署名韩寒的作品所存在的事实、情理漏洞都是客观存在的。期待通过这个案件,今后我们的作家(当然,包括韩寒在内)在写作时,都能够少一点浮躁,多一点严谨;少一份做作,多一份求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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