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使用阶段。这个阶段中的风险

2012年01月31日15:1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商品房交付使用阶段。这个阶段中的风险

 

  1.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房屋的问题。在预售房屋的合同纠纷中,开发商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房屋的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开发商的资金链紧张,建房的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开发商将没有做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转卖给了第三人引起的;有的是因为施工延期引起的;有的则是因为政府的行为引起的等一系列的原因。

  那么怎样解决这些纠纷呢?一般来讲,对于这些风险,购房人是很难避免的,但是如果购房人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可以与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规定这种情况发生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那么就可以较好的避免这种风险给购房人带来的损失。但是随着房价的节节高升,购房人买方的权利有时不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购房人没有与开发商就这类问题签订合同时,在解决这些问题时,购房人的地位就相对的被动一些了。而对于这些问题,比较为难的是判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要解除合同。在开发商不能按合同规定交付房屋的纠纷中, 多数购房人都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有一些购房人都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些纠纷,我们认为,应当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预售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则可能会出现由于开发商无力退款而使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购房人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而开发商又有足够的资金可以退还房款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既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又不能退款。则购房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便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对开发商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强制拍卖,以拍卖的价款退还购房人的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2.开发商违反“先验房,再收房”的市场原则,要求购房人先交纳入住费,而后再验房。正常来讲,按照规定购买人应该先验收房屋,然后再交纳入住费用接收房屋。但是,现在大多数开发商都违反这个原则进行操作。

  如何防范风险呢?这种风险造成的原因是由于现阶段房地产市场处于卖方市场,地产市场不断涨价,购买人迫切希望能早日买到中意的房产,这些供需关系导致了开发商要求购买人先交付入住费用,再验收房屋的情况。这种风险在现阶段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先交纳入住费用并不能免除开发商交付不合格房屋的责任,因为开发商的房屋是否合格,首先需要看是否有《竣工备案表》,其次是要购买人验收房屋后签署《验收单》后才能完成交付义务。

  3.开发商收取“燃气初装费”。

  我之所以把燃气初装费单列为一个风险,是因为在实际的案例中,有许多购房人给我打电话咨询开发商收取“燃气初装费”的问题,认为开发商多收取了费用。在这里我和大家说一下,我国现阶段并没有规定限制开发商收取“燃气初装费”,但是,如果开发商的楼盘是将燃气费用列入土地开发成本的话就不应该再收取初装费,如果没有列入开发成本,而是单独列在合同中,那么开发商就可以向购买人收取“燃气初装费”。在《预售合同》中如果开发商收取了燃气初装费用,那么购买人在验收房屋时就要看清燃气设备是否符合使用标准、否达到了“燃气入户”的条件。

  4.开发商(或物业)没交给购买人“两书”。 “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住宅使用说明书》则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在验收房屋,缴纳入住费用后,开发商或物业应该将“两书”交给购房人。

  如何防范此风险呢?实际上,“两书”本质上类似于任何产品的质保凭证和使用说明,商品房本身也是一种产品,因此,也需要有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不交给业主“两书”,那么等于缺少质量保障的承诺书。此时,购房人应该主动向开发商索取“两书”,如果开发商还是不给,那么购房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借助法院的力量来要取“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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