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房地产转让行为。预售方具有一定投机性,预购方具有较大风险性,如不加以控制,预购方权益易受到侵犯。因此,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对商品房预售规定了较之一般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更加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和程序。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支付全都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井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题目.由国务院规定。
2、商品房按揭 中国内地按揭一词移植于中国香港,但使用与中国香港大不相同。一般是指不能或不愿一次性支付房款的按揭购房借贷人将其与开发商已签订之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作为向贸易银行贷款的担保。按揭需有三方主体:购房借贷人、开发商与银行。在开发商负责为购房借贷人办理完成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为银行与购房借贷人办理完成正式的抵押登记,井将购房借贷人的房地产权证交银行收押之前,开发商需为购房借贷人向银行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购房借贷人与银行之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抵押关系。商品房按揭的流程如下:(1)开发商选定银行,并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银行承诺在特定条件下向开发商的客户(购房借贷人)提供贷款,同时开发商向银行提供保证担保。(2)购房人选定欲购买的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其中约定采取向开发商选定的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的,购房人需向开发商支付购房首付款。(3)银行委托律师或自行对购房合同、购房借贷人贷款资格主要是个人资信予以审查。(4)购房借贷人、开发商与银行签订按揭保证贷款合同。(5)银行占管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并办理按揭备案。(6)银行一次性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借贷人的贷款。(7)购房借贷人依约按月向银行交纳贷款本息。(8)开发商负责将购房借贷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银行收押并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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