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担保贷款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住宅商品化进程的大力推进,商品房实行“按揭”的形式越来越多。“按揭”是外来词,中文意思就是担保抵押。所谓银行“按揭”,是指购房人先期于受贷银行存入规定的购房款,再向受贷银行贷出足额购房款,由银行购得房屋交购房人使用,购房人于约定期限还清贷款并偿还利息后,受贷银行即将房屋所有权让渡给购房人的法律行为。我国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将商品房“按揭”贷款统称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商品房抵押贷款双方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贷款合同无效。
对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的,如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购房人不能签订担保贷款合同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应当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否则购房人没有能力支付购房款,也无法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实践中,一般都是购房人在交付了首期房款后才去申请办理担保贷款事宜。如果出现担保贷款无法批准的情况时,开发商往往认定购房人违约,既不返还定金也不退回首付款。所以,购房人在合同签订时就要对可能出现的这种情况进行约定。
同时,购房人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购买商品房,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购房贷款已经失去了意义,如果不允许解除合同,对购房人是不利的。而贷款银行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将大量的贷款供给买房户,也将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一旦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被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购房人。
此外,在诉讼程序上也保护担保权人的利益。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的,可以和商品房担保贷款纠纷合并处理;未提出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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