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购买二手房买卖双方都需认真对待

2012年01月31日15:4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18日,被告为购买原告所有的位于本市新市区国秀家园22号楼5单元402室住房一套,向原告支付订金1万元。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出具一份收条,该收条还中写明:总房款29.2万元,房主不承担过户中的任何费用,房主不再要买方承担房内设施费用;买方毁约不购、订金不退,卖方(房主)不卖、双倍返还;最晚办手续时间为8月23日,手续办完后此条作废。同年8月23日,被告支付房地产档案证明费120元、评估费500元,原告于当日在被告持有的收条上注明“如果银行给我打款29.2万元,我给B退1万元,如果是28.2万元,则不退钱,此条作废”。同年8月26日,原告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路支行(简称工行北京路支行)出具一份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被告的售房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双方同意由被告自筹9.2万元、贷款20万元委托工行北京路支行同时进行监管,工行北京路支行未在该资金监管协议上盖章。此后原、被告又对付款方式以及转让价格发生争议,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本案原告于同年8月30日诉至本院,本案被告于同年9月1日向本院另案起诉,主张本案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并赔偿损失2000元。

  上述事实有收条、发票和收据、协议书、证明书、证人证言、录音资料以及庭审笔录等存卷为证。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为订购原告所有的房屋而支付1万元,原告收取被告的1万元虽在收条中写为“订金”,但该收条中写明了定金的性质且双方均认可该款项为定金,故该1万元应确定为定金。该定金以双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为目的,属于立约定金,双方之间为房屋买卖的预约合同关系,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均同意解除这种预约合同关系,应予准许。对于立约定金,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本案原告以被告未一次性支付房款违约而主张定金不予退还,但原告在收条上补充的内容表明其同意被告以贷款方式支付房款,且其向银行出具了同意售房的证明并与被告签订了资金监管的协议,原告的证人证言不能证实原、被告对付款方式协商的具体情况,而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可以证明被告对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房价反悔、不与原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故原、被告未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原因在于原告,并非被告违约,原告主张定金归其所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A与被告B关于位于本市新市区国秀家园22号楼5单元402室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关系;

  征光二手房纠纷律师分析

  上述二手房屋买卖纠纷是因政策或外界影响导致的房屋买卖纠纷。在北京也有很多此类案件,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了,可是因为买受人的资信等原因,贷款迟迟不到位,或者不能按照预期的额度到位。这样很可能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流产,产生纠纷。

  所以,上述案例提醒大家,如果遇到贷款买房的客户,作为出卖人一定要对其资质认真核查。实在不行,就请一个房屋买卖纠纷律师为您全程把关。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相关阅读:

  商品房预售开发商所做广告的约束

  商品房预售开发商所做广告的约束 案情简介 王先生看中了一套预售的楼房,开发商在预售广告中承诺该楼房配有地下停车……[更多]

  开发商如何更加稳妥的取得商品房外墙广告权

  开发商如何更加稳妥的取得商品房外墙广告权 开发商如何更加稳妥的取得商品房外墙广告权 目前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取得屋顶和外墙面的广告权益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得已的安排,为完善相关约定,并辅助相关抗辩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约定取得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商品房知识排行榜
商品房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