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一、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二、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
(1)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2)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如果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经过协商,确定恢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子女与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
三、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的生活费给付义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确定生活费的数额,应当兼顾养父母的需要和成年养子女的负担能力两个方面。一般来说,应不低于当地居民普通的生活费用标准。
四、养父母对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1)以成年养子女为义务人的补偿请求权。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2)以生父母为义务人的补偿请求权。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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