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收养的种类及其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特殊收养有以下三类: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国内公民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可不受以下限制:
(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
(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法定年龄差的限制;
(4)被收养人不受须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限制,其在此年龄以上亦可被收养。
另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
(1)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须征得生父母双方的同意;
(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时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年满30周岁的限制;
(3)继子女被继父母收养时,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5)其他的应符合普通收养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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