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某单位工作已有两年,今年2月份,我在工作中不慎受到了事故伤害,但用人单位只报销了部份的医疗费用后就不管我了。为此,我很苦恼,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答:按照沪劳保就发(2005)8号文《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等。
你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待遇,报销全部的医药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你缴纳综合保险,用人单位除了应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待遇之外,还需承担由综合保险支付的工伤待遇。
如果你在工伤待遇问题上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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