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社会保险费后需保障职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问:我最近找到了一份在本市某企业从事食品加工的工作,当初进该单位工作前,双方谈好的工资标准为800元,可是做了一个月以后发现拿到手的工资总共才700元出头一点,为此我找到单位老板理论,被告知因为单位要给职工缴纳“三金”,所以个人按规定也要出一部分,这些钱在单位发工资前已事先扣除。曾看到报纸上写过本市从9月份开始已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750元了,所以来询问,我们单位是不是违反了相关规定?
答:从2006年9月1日起,本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从690元调整为750元。职工月工资收入中有以下几个项目是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你所在单位以缴纳社会保险的名义扣除工资使其月收入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应按规定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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