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合同到期时应询问单位是否愿意续签问:我在单位工作三年多了,之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今年6月底已经到期,然后双方就一直未予续签。令我始料未及的是在十月底,公司突然提出内部调整需要减员,而我也在减员名单之内。于是,人事部门通知我在两周内办妥移交手续。这使我感到很气愤,公司怎么随随便便就能将员工辞退,平时工作我也是尽心尽职,未违反公司的任何规章制度,遇到这种情况,自己能有哪些保障?
答:根据你讲述的情况,你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但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属于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关系。在这种状态之下,用人单位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需提前三十天通知你,并根据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单位需支付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若该期限不满6个月,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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