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外地来青岛工作的农民工,在单位工作两年了,没签劳动合同,没缴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对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招用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2008年1月1日以后,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您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