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从四方搬到城阳,职工不同意去,单位额外支付了一个月工资就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工作年限支付了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可以这么做吗?
答:用人单位可以这样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单位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以用人单位这样操作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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