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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宝昌律师谈“三亚宰客”:有消费者签字未必不算欺诈

2012年02月06日18:07    人民网    www.fabang.com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针对闹得沸沸扬扬的宰客事件,三亚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只要是明码标价,又有消费者签字,就不能算欺客宰客,也不能照此进行处罚,这就是合同关系。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根据《合同法》,即使有消费者签字,也要具体看有无重大误解、是否显失公平、是否有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等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此外,国家计划委员会(现已更名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早在1995 年1月出台了《制止谋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公布、调整;其中实行国家定价的,按照国家定价和国务院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的基础上,决定适当增加与本地方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予以公布,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邱宝昌指出,在三亚,旅游属于经济支柱产业,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应该仅仅是实行政府指导价,还应该根据《制止谋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纳入反暴利监管。即使商家与顾客“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暴利的价格,也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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