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认定时限的中止情形有规定吗?
答:有。《工伤认定办法》第20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这一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情形的明确便与新《工伤保险条例》保持了政策上的衔接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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