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适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近日,攀枝花某公司人力资源部读者曾某来电话咨询: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我们有一些初步了解,但不怎么详细和全面。最近我们公司有部分员工的合同已到期,有些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单位在哪些情况下适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上述咨询,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解答如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规定为:一、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发生,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四、《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工满一年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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