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家在未办理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建房,期间将工程承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王某,而王某又雇佣了李某干木工活。一天,李某因午饭时饮酒在建房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摔下,致头部、右肩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李某损伤为五级伤残。那么,谁该为李某的受伤来买单?
怀柔区司法局庙城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作为雇主,王某依法应对李某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房主张某在未完全取得合法的建房审批手续前,将建房工作交给没有施工资质的王某承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因此王某和张某互负连带责任,共同赔偿给李某损失。
另外,《民法通则》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酒后工作,麻痹大意,不慎从高处跌落,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负一定责任(相应抵减被告责任)。(刘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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