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第二天,还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因操作不当伤了手指,这算不算工伤?单位需要赔偿吗?近日,洪合镇新居民调委会对此纠纷进行了调解,该员工拿到了单位的相应赔偿。
今年10月,四川籍新居民张某来到洪合镇一家钉扣加工作坊打工。由于操作不熟练,上班的第二天,张某便因操作不当弄伤了手指。事故发生后,该加工作坊业主俞某及时送张某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一个月后,张某的伤势基本稳定,同时提出解除雇佣关系,双方因张某受伤期间误工损失的承担引发纠纷。
张某要求老板俞某支付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和营养费等共计5000元;而俞某认为受伤是张某未按操作规程操作所造成的,而且自己已经替其支付了前期医疗费,至于张某受伤期间的误工损失,自己愿意从人道主义角度适当补助几百元,表示无法接受张某提出的赔偿要求。
“根据《劳动法》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需要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均应按工伤处理。”调解员饶仁华说,经调解,俞某一次性赔偿张某误工费、后期治疗费共计3500元。(记者 高家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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