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反家暴发出“远离令”:100米外
禁止实施家暴的丈夫靠近妻子居住地
2月22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发出一份特殊的人身保护裁定——“远离令”。让饱受家暴之苦的申请人陈圆吃了一颗定心丸。为了保护这位不堪忍受丈夫殴打逃回娘家的当事人,法院将“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现住处100米范围内活动”作为保护措施,禁止陈圆的丈夫在距离陈圆父母现居住小区 100米范围内活动。这是广东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命令被申请人远离特定场所一定距离的“远离令”,也被当地媒体称为首份反家暴“远离令”。
“看到这一消息的时候,我首先感觉到的是欣喜。这是一件带有创造性的好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所原副主任徐维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达自己的心情,“家庭中受暴力人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给很多正在遭受家庭暴力、而又不甘心放弃自己权利的受害者一种信心;给了正在实施家暴的人一种震慑。让人觉得法律不再是冰冷冷的条文,多了一份人性化的温情。”
对于这一事件,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郭建梅同样觉得欣喜,郭建梅告诉记者:“这样的‘远离令’并非第一次出现,在湖北与河北省有关法院曾经作出过与其内容相同的裁定,只不过它有另外一个名字‘保护令’。”
防止家庭暴力进行趋前救济的一次司法试水
“家庭暴力与一般的暴力伤害不同。作为组成社会基本元素的家庭,当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睦的空间被内部暴力侵蚀时,不论是主动实施暴力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被迫面临暴力的一方,在家庭维护失控的同时,都成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徐维华对记者说,“尤其是面临暴力的一方,除了身心受到伤害以外,还是对人格上的一种歧视。”
也正是这样一种原因,与其他情况破裂的家庭相比,家庭暴力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更显得无法弥补。
徐维华认为,在我国无论是对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治,还是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多是事后的制裁,而且救济手段单一。
这让在伤害还未发生,或者刚刚开始发生的时候就给予受害者及时保护,进行事前法律救济显得更加迫切。
在郭建梅看来,“远离令”是现行法律制度下对受家庭暴力者一个很好的救济方式。“‘远离令’在加害人与受害者本已失去平衡的权利天平上,为受害者增加砝码。”
有学者认为,“远离令”是防止家庭暴力进行事前救济的一种手段。一是“远离令”创造了司法体系预先介入的机会。司法体系对不执行“远离令” 的人可以预先干预,尽量使家庭关系恢复到正常状态。二是“远离令”让法条更具有人性化,这一措施比较尊重受害者的意愿。“远离令”的依法获得能让受害者在此后可能与加害人发生的其他诉讼中相对增加力量和权利,警方的配合也能使加害人不敢堂而皇之,有恃无恐。
对于这种观点,郭建梅并不赞同,她认为从理论上看,“远离令”在家暴案件中确实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但从现实来看,一般家暴案件,往往都是在事情非常严重之后,受害者才会想到寻求司法机关帮助,虽然“远离令”可以防止家暴的进一步恶化,但只能是事中救济途径。
对反家庭暴力立法的一次促进
“在今年两会即将召开之时,这样的法院裁定,无疑对加快反家庭暴力立法的进程是一个好消息。”徐维华说。
目前,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套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故意杀人、伤害和虐待等条款,而且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规定太笼统, 缺乏具体操作措施。绝大多数家庭暴力达不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最低标准,导致在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中,施暴者构不成上述罪名而得不到制裁。此外, 家庭暴力案件多数属于自诉案件,大多数家暴受害者尽管报案,但问题也得不到有效处理,还可能招来施暴者变本加厉的报复,因而一忍再忍。
徐维华介绍说,从2000年开始,有关专家就提出针对家庭暴力行为专门立法。随后,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在2003年向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提交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并在2010年提出了新的完善建议稿。立法进程相对比较缓慢。即使一些省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立法,但地方性立法本身级别较低,无法突破现有法律的局限。直到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对这部法律的研究论证工作才正式开始。
“在两会召开之际,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的一份裁定,对反家庭暴力立法进程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希望这一裁定不会只成为一个让人欣喜的个例。”郭建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