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
广州深圳等地的十几名志愿者,日前穿戴着画“×”的口罩、宣传衫来到惠福西路的某主营狗肉的香肉美食店内抗议出售狗肉的行为。双方在现场发生了激烈的言语冲突,最终警察到场协调才停止。
志愿者表示:抵制犯法行为是公民权利。至于这家开50年的狗肉店哪里违法了,志愿者说:“我们越看越气愤,因为我们知道,吃猫狗的店铺不可能证照齐全。广州哪里有合法的狗只养殖场呢?”
且不说这家狗肉店是一家经营了50年的老店,中国的法律没有禁止食用狗肉,经营狗肉本身并不违法,就不能对店家搞“有罪推定”。如果觉得店方在食品安全方面有问题,可以向工商、食药监部门举报,公民个人没有执法权,无权向店家索要证照,更不能破坏了饭店的经营。该不会有“志愿者”认为他们是在“见义勇为”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企业单位秩序,致使生产、营业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可处警告、罚款直到拘留处罚;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可能涉嫌刑法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
法条俱在。只是希望警方能切实保护公民财产、企业经营,不为网络口水所绑架。比如去年4月京哈高速上,一辆手续俱全的运狗车被“志愿者”拦下来。司机被扣留了15小时,车动不了,狗也快撑不住了,无奈之下答应把狗低价卖给“志愿者”。这让司机赔了2万余元。当时警方的“柔性执法”,让人震惊。再比如,深圳有一个“狗妈妈”在小区收养了数十条流浪狗,但5年来,她的狗在小区咬了20多次人,一次一个3岁小孩甚至被3条狗同时扑咬。但当地政府拿她没办法,因为她是知名的爱心人士,上过报纸、电视,相关部门一去执法,舆论就铺天盖地骂政府残忍。对宠物的“爱心”绑架了舆论,于是某些人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心安理得地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有人提倡“禁食狗肉”,这是他们的权利。但如果他们觉得凭着“爱心”,就可以僭越法律,侵犯公民的正当财产权,那就是打开了“潘多拉魔盒”。中国上个世纪激情澎湃的百年历史,告诉我们:无论是任何理念,首先是要回归常识,回归法治,回归对个体权利的保护。“志愿者们”请先学会守法。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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