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底前,全省城乡低保提标
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15.5%,达到26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3%,达到235元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 (首席记者梁峡林 实习生顾娜娜) 3月13日从省政府传来好消息,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已连续5年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今年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并要求各地于4月底前全面完成。
据了解,2007年以来,我省已连续5年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标准,两次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2011年,全省城市低保补助标准为月人均 225元,农村低保补助标准为年人均1096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达到年人均1400元。我省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水平虽有所提高,但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此省政府决定,2012年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其中,城市低保全省平均保障标准提高 15.5%,达到26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3%,达到235元;农村低保全省平均保障标准提高35.8%,达到1488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 16%,达到89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2011年的年人均1400元提高到1800元,市县配套资金每人每年不得低于600元。
省政府提标通知中还明确了各市州城市低保具体标准,其中,兰州市城关区等五个区为354元,天水市秦州区、白银市白银区、嘉峪关市、酒泉市等以及兰州市榆中县等为266元,定西市安定区、临夏州临夏市、武威市民勤县等分别为241元和235元;其余县为213元。
省政府要求在2011年底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人数范围内实施,并于2012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此次提标中,城市低保共需保障资金24.5 亿元,其中:中央补助16.3亿元,省级财政安排5.7亿元,市县财政配套2.5亿元;农村低保共需保障资金35.3亿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27亿元,省级财政安排7.9亿元,市县财政配套0.4亿元;农村五保供养共需省级补助资金2.3亿元。
新闻链接
兰州五区城市低保标准将提至每人每月354元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 (记者田玥 实习生赵婷) 3月13日记者从兰州市民政工作会议上获悉,4月底前,兰州市将全面完成城乡低保提标任务,城市低保标准五区由每人每月306元提高到354元。
据介绍,去年兰州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后惠及全市城乡低保对象20.47万人,在此人数范围内,兰州市按照要求将在4月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低保再次提标任务,城市低保标准五区由每人每月306元提高到354元,三县由每人每月230元提高到266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提高到不低于1488元。
记者从当天的会议上还获悉,兰州市今年将加快“虚拟养老院”建设进度,确保年底前完成为18万名以上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的目标任务,还将抓好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续建工程,力争年内投入使用。
我省4月底完成城乡低保再提标,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6%,达到89元
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将达235元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是2012年省政府确定的为民办实事项目。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向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矿区办事处印发了《2012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提高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2012年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
【目标任务】
城市低保——全省平均保障标准提高15.5%,达到26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3%,达到235元。
农村低保——全省平均保障标准提高35.8%,达到1488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6%,达到89元。
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2011年的年人均1400元提高到1800元,市县配套资金每人每年不得低于600元,使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年人均标准不低于2400元。
【资金筹措】
城市低保——共需保障资金24.5亿元,其中:中央补助16.3亿元,省级财政安排5.7亿元,市县财政配套2.5亿元。
农村低保——共需保障资金35.3亿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27亿元,省级财政安排7.9亿元,市县财政配套0.4亿元。
农村五保供养——共需省级补助资金2.3亿元。
【工作要求】
城乡低保提标4月底全面完成
2007年以来,我省已连续5年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标准,两次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2011年,全省城市低保补助标准为月人均225 元,农村低保补助标准为年人均1096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达到年人均1400元。我省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水平虽有所提高,但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仍然比较低,还面临着许多困难。为此,省政府决定,2012年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实施范围是在2011年底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人数范围内。2012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
《通知》明确提出,在此次提标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规范和完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受理、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严格落实评议、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定期审核制度。要保证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按月发放,由代办银行直接划入保障对象账户。
【保障措施】
农村补助金重点向一、二类对象倾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保主保重的原则,将农村低保补助资金重点向一、二类保障对象倾斜,确保其补助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四类保障对象 (2010年、2011年新增人员)补助水平2012年不再提高。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及时开展家庭收入核算,严格落实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制度,合理确定补差水平,切实做到工作程序规范、保障对象准确、补差确定合理、档案资料齐全,确保2012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已保对象的年度审核、新入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补助资金的发放任务。
配套资金不到位扣减支付全省通报
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做到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严禁出现资金在专户外运行和随意调拨专户内资金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相关要求,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对城乡低保配套资金不到位,工作经费不落实的,省财政厅将在对各市县的转移支付中予以扣减,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