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近日发布《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有人为之欢呼,似乎又一项“制度创新”诞生了。
“终身负责”好比“终身保修”,责任之重重在“终身”,意味着出来混,终究是要还的。公务行为效果或近或远,有些行为“后效”立现,但有的被问责,有的被放过;有些行为“后效”要等多年后才显现出来,只能“秋后算账”。终身负责,则责任追究不是“只在朝朝暮暮”,从理论上说,公务行为不负责任的风险大增。
但所谓“终身负责”,是相对于公务行为发生之当下而言的,等于寄希望于将来。对不负责的公务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是社会正义的一个方面。法谚云,“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对于不负责任的公务行为,如果不能及时追究,就会有人权利受损;将来追究,正义已经“迟来”,按理“不是正义”。对公务行为的责任追究,必须立足当下,所谓“终身负责”充其量是一种不得已的补救措施。
终身负责直接针对的是两种情况,一是当下该承担责任而未被追究,二是公务行为的“后效”只能观之于将来、责任只能将来追究。两种情况,可能是由于不作为、乱作为,可能是由于违反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原则,总而言之是权力不规范,不受监督与制约。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结果往往就是责任不能落到实处。责任当下得不到落实,我们却设想责任会在将来受到追究,这实在是一件令人缺乏信心的事!
现在实行依法治国,我们不妨再从法律和政治实践两个方面作进一步探讨。
公务行为的责任,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必须诉诸刑事和行政诉讼,而刑事和行政诉讼都有一个时效问题,刑事诉讼追诉时效是5到20年,行政诉讼时效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显然,公务行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受到时效限制,不可能“终身负责”。当然,党纪政纪处分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发现公务行为有问题,随时随地可以处分随之。
而从世界范围来看,发达国家无不强调对权力的实时监督与制约,如果权力行使不规范,人们可以循代议体制和司法等多种途径寻求救济,重在即时纠错。假设某地领导动议建一座“国际机场”,预算100亿元。兹事体大,必须保证决策不出大的问题,如果当下不负责,100亿元就打水漂了。制度文明,就是保证程序合法,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再根据论证情况走民主决策程序,防止领导人拍“脑袋”。
揆诸中国现实,不乏有地方因领导拍脑袋而建了“国际机场”,闲置在那里二三十年,但有谁想到过要他“终身负责”?真要他负责,领导大可以辩解说,不是机场建大了或者不该建,而是继任者没有把地方经济搞上去。当然也有像郑筱萸退休之后被查处的案例,但他们的问题往往涉嫌违法犯罪,且在法律追诉期内,根本就不是针对一般公务行为的“终身问责”。
要公务人员负责任,当务之急还是规范权力,让人民群众都来监督和制约权力,施加压力和影响,使权力立即负责、当下负责,谁不负责谁丢饭碗。“终身负责”,更像是一张空头支票,千万别用它麻痹了我们规范权力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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