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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

2012年03月26日08:51        www.fabang.com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利益平衡与司法公正研讨会求解法官社会评价不高困惑

  ■现在法院领导和法官有困惑,即很多法律上能说清的问题,在实践上行不通。

  ■利益衡量有被滥用的趋势。如何限制这种滥用?最为紧要的是利益衡量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不能以满足社会效果来否定法律效果。

  法官自我评价较高,但为什么社会评价不高?“原因之一,就是利益平衡没有解决好。由专家学者和法院院长们坐在一起,研究‘利益平衡与司法公正’问题,对于司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具有重大意义。”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孙佑海在上海召开的第二届法院院长论坛暨“利益平衡与司法公正”研讨会上说。本届论坛与首届一样,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司法研究与法学教育中心主办。

  对于中国社会矛盾纠纷急剧涌现、法院案件大幅攀升但涉法上访也大幅攀升、法官社会认可度不高的难题,与会法院院长和学者皆有同感。最高法院孙佑海认为,为了避免社会出 “乱子”以及为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服务,法院要尽力避免机械办案、机械司法。江苏常州中级法院院长姜洪鲁举例为证,我们处理案件,千万不能造成重庆“最牛钉子户”案件的结果:包括法院,四方皆输,而是要追求双赢甚至多赢局面。

  “现在法院领导和法官有困惑,即很多法律上能说清的问题,在实践上行不通”,按常州中院院长姜洪鲁多年法院工作的体会,“解决矛盾单单依靠法律难以奏效。过去学法律的时候总是被教诲要崇尚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但现在来看,真正能把矛盾纠纷处理好的是权力。”从2004年以后,涉诉信访案件占全国所有上访的76%,姜洪鲁认为这是利益衡量没有解决好。当前的纠纷,不是十年前的家庭内部、邻里纠纷,而是利益群体之间、利益群体和政府之间的纠纷,可能还面临无力诉求的纠纷。法院必须学会在政治层面上思考怎么进行利益衡量,要依靠党委政府、依靠各种社会力量去解决。结案标准不仅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和程序合法,还必须加上“案结事了”和“社会认同”两条。姜洪鲁强调,必须争取有话语权的人对法院工作的肯定,这是法院当前特别要考虑的。

  基于法院独木难支的同感,浙江绍兴中院院长王育君特别推崇前浙江高院院长、现上海高院院长应勇的三句话:“搞定就是稳定”,把事情矛盾解决;“摆平就是水平”,把各方面的诉求照顾到,减少信访;“没事就是本事”,稳定了和谐了,就天下太平了。大社会小政府,人民群众自己管理自己是社会最高的管理模式,是管理国家最高的境界。所以,利益平衡是一种司法的智慧和艺术。

  论坛上,江苏南通中院院长马志相回顾了南通“大调解”的历程。这几年,南通两级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指示强化了调解。三年前他们的调解和撤诉案件占所有案件的40%左右,去年这一比率提升到近72%。由此,案件的上诉率明显下降,申诉、复查、上访率也随之改变。马院长感觉,这一两年县、市党委、政府领导对法院的肯定多了,去年南通中院还在市级机关中被评为优秀单位,这在原来想都不敢想。他觉得,利益平衡对法院、院长、法官来讲确实是一门大学问。比如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弱势群体的企业劳资纠纷,法院没有拒绝受理的理由,但是发觉判不下去——一判下去一个企业就垮了。对于院长来说,两难取其轻,缓急取其缓,用时间换空间,这些案件总归会解决。《法学研究》杂志社社长张广兴对此表示同情的理解。利益衡量在国外更多地用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但在中国,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成了每一个法官的政治责任,我们的法院和法官承担了很多社会责任。比如常州法院建立“百位法官进百企”,204位法官和企业进行常规联系。前两年,处理上访也是法院的硬任务,或者说头等大事。而金融危机又对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但是,这样的利益平衡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江苏盐城中级法院院长徐清宇对利益衡量可能被滥用提出严重警告。他表示,在中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利益衡量一方面作为一种裁判方法被广泛讨论和应用;另一方面也有被滥用的趋势。如何限制利益衡量的滥用?最为紧要的是利益衡量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不能以满足社会效果来否定法律效果,不能以牺牲社会正义来实现个案正义,不能因为追求道德价值而放弃法律价值。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少华认为,利益平衡在实践运用中仍要坚持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即法院是最后的仲裁者和裁决者,而不是以其他的机构来代替司法机关处理纠纷。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也表达了对利益平衡被滥用的担心。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他搜集了很多地方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联合制定的纪要、意见或说明,发现它们和立法大不一样,倾向明显改变,这说明利益集团对司法的影响很大,但这都不是司法解释,只能叫潜规则,就是法官这样判案,只是文件不公开。他认为,无论是应对危机还是国家转型都有治标治本的问题,治标不能忘了治本,这样法治才有希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作翔注意到,尽管每位法院院长在论坛上讨论利益平衡,但都有点理不直气不壮,好像总要寻求一种“合法”的辩护。既然利益衡量、利益平衡存在这么多问题,为什么还要用?他认为,“利益平衡”是一个价值目标,“平”实际上是两造之间的权衡。但是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方法,这种法律方法通过对双方利益分歧的衡量,最后得出法官认为符合社会利益和当事人利益、符合法律要求的判断。利益衡量主要还是一个立法问题,但同时又为司法和执法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它相当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就给利益平衡、利益衡量问题设定了范围。上海第一中级法院院长潘福仁也指出,法官在进行利益衡量时,应当坚守立法高于司法的理念。

  既要利益平衡、司法为民,又要司法公正、社会好评,这无疑对法官素质提出了极高要求。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何勤华认为,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司法为民的 “民”分为三六九等,法院社会评价不高是因为有些民众满意,有些民众不满意。但是法院没有办法做到各方都满意,打官司除非调解,否则在判决时总有一方败诉。报纸上说败诉人也心服口服,但实际上败诉人心里肯定是不满意的。所以,个别情况下评价不高,法院不必过分在意。不过,立足长远,在发达的多元化现代社会里,如果法官素质不高,就没有办法平衡各方利益,因此必须关注法官的职业化,法官职业化应是我们努力的方向。法官不职业化,法官水平不提高,法官就无法得到社会广泛的最终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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