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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保护著作权应是修法唯一目的

2012年04月06日08:16        中国青年报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第46条内容。这项内容像是扔到原创音乐界的一枚炸弹,受到了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疑,怀疑这是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现代快报》4月5日)

  一个不注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族,不可能真正赢来文化的发展和繁荣,正如《著作权法》第一条所写,该法的立法目的是在于: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然而,修改草案除了将侵犯著作权的法定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之外,在保护著作权方面似乎并没有多少可圈可点之处。相反,无论是增加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内容,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信息审查义务等新规,似乎都有偏题之嫌。著作权人一方面要面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被代表”,另一方面还面临着互联网对著作权的“合法侵犯”。

  尤其是被众多音乐人炮轰的这一条,原创音乐出版3个月后,只需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一定费用,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随意翻唱,简直匪夷所思。在这里,音乐著作权人被完全晾到一边,不仅3个月就将失去作品著作权,而且收费事宜也全由集体组织说了算,不得不说是“强调集体组织、淡化个人权益”的历史大倒退。这一条款倘若通过,意味着音乐创作者从此后必须是天生的活雷锋,作品发布3个月后就不属于自己,谁想翻唱就可以翻唱,仅需向与创作者毫无关系的所谓集体管理组织付点小费即可。

  众所周知,音乐创作者与歌手在利益分享上本身就是本末倒置,严重不成比例的,可是创作者至少还能得到一点尊重,因为他可以决定是否授权翻唱;但是,修改草案通过之后,这点仅剩的尊重也没有了,歌手唱你的歌根本不用联系你,也不用直接给你付费拿授权——《著作权法》对音乐创作者的定位,难道是“杨白劳”吗?当全世界绝大多数尊重文化和创造的国家,因为盗版和非法下载音乐而制定更严厉的法律时,我们却在鼓励不劳而获地公开抢劫,真不明白这样的修改草案,究竟是谁起草的?相应的背景是什么?要平衡的是哪些利益?

  毋庸讳言,这次《著作权法》修改掺杂了太多不相干的利益主体进来,比如集体管理组织,比如互联网企业,真正的著作权人反而被边缘化了。《著作权法》之所以会有如此匪夷所思的修改,关键就在于著作权人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这已经不是一部纯粹关于保护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著作权已不再是唯一的目的;相反,更多的利益主体都企图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他们“合法侵权”的权益。换言之,修改后的著作权不是被抬得更高,而是被贬得更低,这太让人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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