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或者双方在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究竟如何分割,怎样执行生效判决却是一大难点。在介绍公司财产分割之前,需要纠正一种误解:有的人认为,离婚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查封公司账户。乍看起来,好像有些道理:配偶作为股东或者配偶独资公司,当然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实不然,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财产具有独立性,不能当然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将股权列为共同财产。
如果是配偶一方独资公司,法院也不宜直接查封公司账户,应当尊重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但是,法院可以冻结公司股权,然后平分股权,原来不持股份的一方可以通过行使股东权来实现对公司财产的权益。如果配偶一方是参股或者控股,则涉及第三人股东的利益,因此,应当依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分割股权(略)。分割完毕之后,执行判决的难度是非常大的:原来持股的一方早已控制公司的人员组织等,因离婚财产分割而持股的一方无法实际经营公司或者控制公司,在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形成过程中,该方失控,那么,常常出现股东空有股权而无法获取红利的局面;因此,很多时候,特别是面对女性当事人的时候,张律师首先推荐的分割方式是:不争取股权,而是争取股权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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