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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的程序

2012年04月09日08:5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的程序

 

  一、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四)、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五)、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六)、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七)、颁发结婚证。

  二、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5、祝贺新人。

  三、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或者办理复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四、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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