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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立法意图如何彰显

2012年04月09日08:52    解放日报 陈琼珂    www.fabang.com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增加著作权人对收益的 “追续权”等规定,侵权赔偿上限提高到100万元……近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社会意见。该草案一经公布,便引发热议。对此,法律专家指出,自去年7月启动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体现了诸多亮点。草案的许多规定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好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这些都很好地彰显了《著作权法》保护权益人的立法意图。专家同时指出,也有一些规定仍需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从而使草案更加完善。

  从61条增加到88条

  “从原来的61条,增加到现在的88条,新增条款较多,著作权人的权利将得到加强。”市一中院知产庭法官刘军华用“亮点频现”来评价草案。

  例如,草案第十一条,关于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新增了追续权,“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刘军华举例说,有些画家的作品过了多年才大幅升值,但如果他已将画作卖出,升值与否跟他无关。根据草案新规定,他以后就可以依法从每一次转售中分享收益,这对创作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创作者的权利,“但如何实现追续权,还需进一步制订、出台相关细则。”

  此外,针对网络技术所带来的新兴问题,草案也从保护对象,权利主体、归属、利用与处分等方面作了规定,既适应了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和超前意识。

  法定赔偿上限提高一倍

  一度备受关注的盛大文学起诉百度侵权案,法院于去年5月作出判决:百度停止侵权,赔偿50万元。虽然这个数字仅是盛大文学索赔金额的一半,但其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游闽键已相当满意,“50万元的赔偿已经达到上限,体现了司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而如今,这个上限有望提高到100万元。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均难以确定,并且经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草案同时增加了惩罚性条款,“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刘军华指出,司法实践中,权利人经常提出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新规定将赔偿标准上限提高至100万元,让法官酌情判定的空间更大,更利于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对于侵权者来说,则提高了侵权成本。他还认为,惩罚性条款的制订更是一大亮点,这对遏制恶意盗版行为将会产生较大震慑。

  兼顾创作者和公众利益

  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不少音乐人提出质疑,认为这是在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

  对此,游闽键认为,对四十六条的解读不应孤立地看,而应结合第四十八条、五十条等一并考虑,例如“使用前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等”。他认为,法律的主要功能是要达到一种动态平衡,即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换句话说,就是一方面要给权益人以保护、鼓励创作,同时也要促进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让大众得到享受。

  “原先的决定权在权利人手中,草案变成了三个月后其他人支付一定费用就可使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著作权人支配自己作品的力度。”游闽键认为,这是引发不少音乐人忧虑的主因。对此,他建议能否根据行业特点适当延长“保护期”,从而打消音乐人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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