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的规定

2012年04月13日11:1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的规定

 

  我们应该顺应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借鉴世界各国未成年犯处罚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创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犯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转变刑罚理念

  我国一直有着刑罚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的传统观念,对未成年犯也不例外。随着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提倡及社区矫正的推行,使人们意识到刑罚的目的是教育和矫治犯罪人,使之最终回归社会。即便如此,传统观念在人们头脑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对犯罪及罪犯仍然深恶痛绝,认为不对其加以惩罚,难以显示公正,难以弥补对受害者的伤害,由此导致我国社区矫正的推行裹足不前。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对刑罚理念进行转变。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罚处置制度的提出

  国内比较规范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于2002年8月最先在上海开展。继上海之后,2003年3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尝试对一些未成年被告人暂缓判决或是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发出“社区服务令”。2003年6月,北京市在东城、密云、房山3个区县的47个街道、乡镇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工作。2003年7月,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浙江六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文件明确提出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标志着我国顺应世界刑罚发展的潮流,真正重视未成年犯罪人行刑社会化问题。2005年初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扩大到18个省(区、市)。

  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罚处置制度立法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早已开展,但时至今日,起指导作用的仍然是2003年由两高两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尽管该通知在推行社区矫正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然而在诸多方面的规定是不明确的。另外,对未成年犯的适用也没有明确的范围规定,这样很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尽管有的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性文件,但毕竟效力低。因此,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罚处置制度,必须首先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立法。一方面,应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社区矫正的相关内容;另一方面,应制定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可以适用于全国。在条件成熟后,应制定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法》。

  扩大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范围

  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限定在被依法判处或裁定的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这五类对象,没有把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区别开来,也没有对未成年犯的适用范围做出特别的规定。在刑罚制度方面,我国没有很好地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这既不符合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也不适应国际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因此,笔者认为,应扩大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

  缓刑。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心理快速发展的时期,而且认知水平低,极易受外界的影响,模仿性强,容易被外界同化,且犯罪多属于初犯或偶犯,主观恶性小,立法上应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慎用监禁刑的原则。如可考虑对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均可适用缓刑。同时,对未成年犯可选择暂缓起诉与暂缓宣告,使未成年人的刑罚制度更加灵活。

  管制。管制刑属于我国独创,它是一种不限制人身自由,但附加一定条件的刑罚。该刑种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符合行刑社会化、刑罚轻缓化的理念。我国目前适用管制刑的状况并不理想,“1999年全国各级法院判处管制的总人数为7515人,占被判处刑罚总人数的1.23%,2000年为7822人,占总数的1.21%,2001年为9481人,占总数的1.26%”。①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司法理念的落后、管理的不力、执行的松散等等,应从这些原因中找出相应的对策来丰富管制的内容,完善相关制度,同时应扩大管制刑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假释。相比于国外较高的假释率,我国的假释率是很低的。虽然我国《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57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但并没有具体规定怎样放宽,导致未成年犯的假释率仍然很低。笔者认为,应该把假释当作罪犯的一种权利,对未成年犯更是如此。

  剥夺政治权利。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其政治权利是相当有限的。因此,这一刑种对未成年犯适用的效率并不高。可考虑借鉴国外做法,剥夺各种对其发展不利的权利,如禁止出入网吧、歌厅等娱乐场所,禁止晚上外出,禁止喝酒等等,这种做法更显具体、灵活。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罚矫正机构

  要构建相对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罚矫正机构,需要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

  建立专门的矫正机构。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自上而下设立一整套非监禁刑罚社区矫正机构,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如可以在司法行政部门下面独立设立一个与监狱管理机关平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其中专门设置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机构,专门负责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组成。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工作,为了使矫正工作更加专业化,更具效果,应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矫正队伍。笔者建议,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组成可以由以下三类人员构成:一类是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作为社区矫正的执法者,对矫正过程进行统筹规划,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目标。一类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包括专门录用的针对未成年犯进行矫正的全日制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和通过签定合同的形式聘用的专家,负责对未成年犯的日常矫正工作和在专业领域提供服务。一类是愿意无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一定服务的志愿者。

  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素质。矫正工作者的选拔必须具有规范的程序,逐步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和考试录用制度,严把矫正工作者的入口关。同时要大力加强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如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学、教育学、犯罪学、心理学的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能力。还要建立考核监督制度,对社区工作者实行严格的监督,并且定期进行考核,并可对已经完成矫正的对象进行跟踪评估,以此作为考核矫正工作的项目之一。

  相关法律知识:

  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和内容:

  1.管制的对象

  刑法典对于管制的对象未作明确限制,只要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中规定有管制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属于犯罪尚不够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以不予关押为宜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判处管制,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

  2.不予关押

  不予关押,也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这体现了管制刑的开放性特征,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固有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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