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正处于恶性事故高发期。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颁布不少,为什么还会反复出现恶意犯法行为?犯罪成本低、惩罚力度轻是重要原因。笔者认为,中国唐宋时期惩治食品安全的“重典”值得今天借鉴。
其实在中国古代,由于生产力相对低下,普通百姓基本上以“吃饱”为目标,收成好的年头吃得好些,收成不好甚至大灾时,啃树皮也是发生过的事。但即使在那样的年代,也仍有贩卖有毒害食品行为发生。比如在唐朝,一些不法商贩将变质的肉拿出来继续卖,到了宋朝,不仅变质肉,还有陈米充当新米、注水肉等也时有发生。现在随着科技进步,制造“问题食品”的手段越来越高明,成本也越来越低。
马克思曾说过,只要有300%的利润,违法经营者就敢冒上断头台的危险。其实不仅食品造假自古已有,在西方工业国家发展过程中也并不少见。但无论是古代中国,还是西方国家的发展历史,都为我们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一个思路,即重罚。
以唐代为例,当时对食品安全极为重视,出售变质肉类即可获极重刑罚,最重将以谋杀量刑。而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相比之下,正是这些低惩罚成本助长了食品安全犯罪。
法律必须起到震慑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必须进入“重典惩罚”时代,只有让制假贩假、危害他人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人,付出全部资产乃至生命代价,食品安全恶性事故才能得到遏制,使违法者对法律产生真正敬畏,不敢轻易犯罪。这至少包括两点。
其一是强大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目的主要是对其他企业进行威慑与警示。《唐律疏议》规定,商家如果知道脯肉变质有毒而不进行销毁,仍让其流入市场,将被责罚杖打90,同时销毁所有有毒物品;如果故意出售或赠送变质脯肉致人中毒,将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若导致死亡则将被判处绞刑。此外,如果故意让老人和儿童吃有毒脯肉,将以谋杀定罪。在现代社会,严刑已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重罚的作用日益突出。反观我国现在,惩罚性赔偿一直是个禁区,三聚氰胺事件、瘦肉精事件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都鲜见惩罚性赔偿。出事企业只是被监管部门草草罚点款了事,事后还活得好好的,根本对其他企业形成不了任何威慑。这也是我国食品类企业屡犯恶性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二是通过发达诚信体系,让作假企业贷不到款,融不到资,活活饿死。以宋朝为例,宋朝延续了唐朝惩治食品安全的严格律法,并在此基础上增加行会制度,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必须加入行会,接受行会的监管。各个行会对商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并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如果流入市场的商品被发现安全问题,整个行会也会受到牵连。目前我国虽有行会,但监管力度却远远低于社会期待,监管部门应建立食品出事企业黑名单制度并及时公布,国家应强制规定金融部门对这类企业进行“限贷”。如果这个诚信贷款挂钩体系建立起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应该可以解决大半。▲(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相关阅读:
李形:看食品安全,不能太简单化
最近,铬超标药用胶囊事件在国内不断发酵。笔者认为,对国内近几年频发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不能简单归咎于对生命价值的漠视,而应透过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因素加以系统看待。 首先,这些现象是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必然现象。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更多]
连鹏:食品安全,岂能以“吃不出事”为标准
一家环保组织24日发布调查报告称,立顿的几款茶饮品均含有国家禁止在茶叶上使用的高毒农药灭多威。立顿生产商联合利华中国公司很快发布声明称,自己的产品完全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是安全和合格的产品。 立顿并非首个备受质疑的国际知名品牌。早在2010年,美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