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诉垄断企业不等于私人诉讼赢面扩大,举证责任倒置不代表原告能顺利获得有利证据。
5月8日,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公民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提起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对于联合提价等垄断行为,被诉垄断企业承担举证倒置责任。最高法称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放眼世界,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分为公共执行、私人执行两种方式。私人执行,无论从法治原则——“有损害必有救济途径”,还是便捷性、经济性和效能,都比公共执行更佳,成为反垄断诉讼的主要途径。反观我国,反垄断法实施3年多,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只有寥寥数十件,且都没有善终,以至有人认为这是“最近几年法律实施中情况最糟糕的事件”。
相对于其他领域,反垄断诉讼仍如坚冰一块,私人诉讼更是寸步难移。究其原因,意愿不足恐怕是第一位,行政以及司法部门皆然;法律条文过于粗疏、可操作性较差是其次;在垄断企业面前个人处于劣势地位、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收益低等现实困境是第三。《反垄断法》第七章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仅是一条宣示性规定,每个字词都存在解释空间,要真正发挥作用有待于一些具体的制度性规定加以补充。
最高法出台规定,公民可以直接起诉垄断企业、举证责任倒置、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作条件等,都可视为降低反垄断门槛、正面激励私人诉讼行为之举,对于深受垄断之害而又维权无门的公众来说将是一个福音。放宽私人诉讼,吹响反垄断集结号,对市场垄断行为也是一种震慑。当反垄断成为全民共识,企业仍不顾公众感受、大搞垄断便是一种不智行为。
可以起诉垄断企业不等于私人诉讼赢面扩大,举证责任倒置不代表原告能顺利获得有利证据,而不需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作条件更不说明行政影响力式微,也就是说,这些解释作用仍有待观察,我们当保持谨慎乐观。如果说对反垄断私人诉讼还有什么期待,至少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譬如,损害的确认。被禁止的反竞争活动对当事人的损害可以是“直接的”、“即时的”,也可能是“间接的”、“潜在的”,受到何种损害才具备私人诉讼主体资格?典型的垄断违法行为通过经济活动的“涟漪效应”损害无数潜在的原告成员,是否都有起诉的资格?当公众确实受到了垄断行为的损害,但损害程度很小时,是否应该提高损害赔偿额度,提高私人诉讼收益,激励公众积极参与反垄断诉讼?
更大困境在于,就目前公众感受最深、怨气最剧的油价、房价、电价、水费、医疗费等,这些领域都不同程度存在行政垄断的影子。有些表面看似市场化经营,背后还是行政的翻云覆雨之手在操纵。这种源自于市场以外的、与市场要素及市场运行法则不兼容的力量酿成的市场垄断,才是最可怕的,因为公众在这种垄断面前毫无博弈能力。普通企业串通涨价,垄断性质明显,而这些“仅此一家,别无分店”的企业产品涨价,根本不容商量,哪怕公众意见再大,除了接受没有其他选择。放宽私人诉讼,能否慢慢融化行政性垄断的坚冰?这才是最值得期待,也最难攻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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