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诉讼中被告资格的确定
新公司法并没有对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的被告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部分人主张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被告只能是公司,但也有人主张将控股股东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实际干预者与公司一同列为被告,因为他们才是侵犯股东知情权的“幕后黑手”。
笔者认同第一种说法,理由是股东知情的对象是公司的信息,权利也指向公司,而不是指向其他股东、董事及高官人员,将来的执行对象也是公司,故只能将公司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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