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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应惩戒渣打的就业歧视行为

2012年05月18日07:41         环球时报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近日媒体爆出渣打银行在招聘实习生时,提出一个条件:应聘者的父母亲存入人民币50万元成为银行VIP客户才能被优先录取。渣打银行的做法,实际上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就业促进法》,是一种典型的歧视行为。

  渣打银行是一家总部在伦敦的英国银行。近些年来,部分外资银行在拓展业务的过程中,无视中国的法律制度,不仅在产品设计上违反中国的法律,而且在产品的市场营销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损害中国公民的利益。以存款换取实习的机会,不仅严重侵犯了中国公民公平就业权利,而且侵犯了中国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中国人力资源和工商行政监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立案调查,如果情节严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针对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违法做法,学术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桔生淮北”,外资企业的违法行为只不过是入乡随俗,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生存和发展;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损害中国公民的利益,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存在不合理的法律体系,只有彻底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一方面我国在许多领域已有法可依,可另一方面,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为了吸引外资经常网开一面,结果导致部分外资企业经营者将自己凌驾于中国的法律之上。

  当前我国法律体系确保外商在中国投资利益的同时,在保护公民切身利益方面却没有遵从国际惯例。当初制定《公司法》的时候,已有学者提出,将中国的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合并到《公司法》中,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法律体系。然而,当时考虑到中国吸引外资的需要,立法机关并没有将我国的《三资企业法》合并吸收到《公司法》之中,这就导致三资企业在中国开展业务的时候,不受我国《公司法》的管辖。

  解决外资银行在华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要从制度着手,尽快实现国家法律的统一;另一方面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随时监督外资银行在华经营活动。

  事实上,渣打银行的做法在其他国家是绝对不允许的。如果公司招聘或劳动规则存在歧视条款,那么,公司不仅会遭到政府执法部门的严厉处罚,公司的负责人也会因涉嫌就业歧视被提起诉讼,法官会要求其承担巨额民事赔偿责任。当前我国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普遍存在一种错误的思维定势,认为外国投资者的管理经验多于中国投资者,外资企业在保护公民合法利益方面有明确的条款,因此,执法人员不能也不应该“骚扰”外资企业。部分地方政府甚至为外资企业保驾护航。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主张将这一事件看作是一个普遍性的现象,而宁可将其看作是个案,由执法机关严格依照中国的法律程序加以处理。中国执法机关有权严格要求外资企业依照中国法律规则办事,增强自己的透明度,随时接受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目前中国外贸投资政策,已由过去以吸引外资为目的逐渐地让位于以增加就业为目的。凡是不利于增加就业和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投资企业,都不会得到中国的欢迎。如果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那么,就必须充分尊重中国公民的就业权利,确保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害。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外资企业在中国不会有前途。▲(作者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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