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多是公职人员,危害尤为严重
公职人员更容易脱罪,“援交”难释疑
现实中发生的嫖宿幼女案件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嫖宿幼女恶性案件的发生,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激起了民愤。对于嫖宿幼女行为,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严惩,将会纵容更多的公职人员实施犯罪,普通民众对于司法的信心也将受到破坏。媒体曝光的多起“嫖宿幼女案”都与公职人员有关系,因为法律一有漏洞,最容易遭受权力的侵袭。
·绕城经济带高峰论坛·五大同心工程有奖征文·节能我行动低碳新生活·第四届重庆读书月活动·2011晨报盛夏生活季·生态珍品中秋送礼佳品 如今一些干部触犯法律后,接受的惩罚不仅不严厉,反以行政处罚代替法律惩罚,给人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感觉。如此一来,使得一些犯罪分子更加的有恃无恐和变本加厉!就比如上面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公职人员可能比一般普通民众有更多的了解和利用机会。如此这般,最近发生所谓“学生援交”事件,在目前法律规定的背景下,更加难以释疑,因为这个漏洞很容易给这种行为提供动机。
各国强奸罪一刀切,没有“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不利于打击强迫未成年人提供色情服务犯罪行为。强迫未成年人提供色情服务是严重的犯罪行为,给未成年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为了加强对不满14周岁幼女的保护,预防侵害其权益的恶性案件发生,今年初就有政协委员建议取消《刑法》规定的嫖宿幼女罪罪名,对嫖宿幼女的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从重处罚,符合法定情节的,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法律还未改变,就又发生这样的案件。
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奸淫,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理应定强奸罪。“嫖宿”这一情节只是应当作为奸淫幼女的强奸罪的一个从重处罚的因素。从其他国家刑法的规定上看,也没有规定嫖宿幼女罪的,基本上都是规定一个法定年龄,同低于这个年龄的女童发生性关系都以强奸罪论处,也就是法定强奸。
陕西4名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陕西省略阳县郭镇4名干部酒后轮奸少女,致其大出血入院抢救。据略阳县公安局人员称,强奸案确有其事,4名男子已被警方刑拘,案件正在调查取证,受害者是一名12岁的女孩子。县检察院工作人员也称,案件正在调查取证,受害者的确才12岁,当晚遭到了4名男子的轮奸。这4人,一人是郭镇西沟村支书,姓魏;两人是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一人姓蒋,一人姓赵;还有一人是修建高速路的老板。目前,此案已被陕西略阳警方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贵州浙江福建四川都有案例
这件案子如果属实,定位强奸罪似乎铁板钉钉,可是在中国却有一条“嫖宿幼女罪”,它针对的恰恰就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在法理上,强奸罪已经包含奸淫幼女罪,不应该再重复立法,不应画蛇添足。可是,在实践中,嫖宿幼女罪也往往成为强奸幼女的挡箭牌,因为它的量刑相对更轻,无疑在法律上打开一个缺口。在2009年媒体曝光的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四川宜宾等一系列案件中,嫖宿幼女罪的危害暴露得十分充分。加上最近的陕西村镇干部轮奸事件,都被定性为嫖宿幼女,这是在是对幼女的歧视,也是对社会的侮辱,也亵渎了法律。
“嫖宿幼女罪”于法不合,社会影响恶劣
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并列,刑法规定相互冲突
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规定是相冲突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并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具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者奸淫幼女多人等法定情节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管幼女是否自愿,也不管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是否采取暴力或强迫行为,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可以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而嫖宿幼女罪的行为也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且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这种情况下行为更加恶劣,但却可以嫖宿幼女罪定罪,最高只能处1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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