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周涛危险驾驶案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浉刑二初字第92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涛。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2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1日晚20时25分左右,被告人周涛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S17877的蓝色普通小型客车,沿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浉河区北京路与东方红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出气体检测:被告人周涛体内酒精含量为96mg/100ml;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周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7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样提取登记表和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刑事案件登记表和被扣车辆信息和照片(豫S17877)及酒精测试记录,周涛个人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涛当庭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春珍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