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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当“量化罚款”遇上自媒体时代

2012年06月06日08:32        大洋网-广州日报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6月3日,有网友在微博上发布了一则贴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交警大队里的通知,引来众多网友围观。通知中称,由于该交警队在4月份人均纠违只有163例,为全支队最少,已经被通报,希望民警们“加大照相机抓拍和开具通知书力度”。

  多年来,“罚款指标”在执法部门明滋暗长,公众虽“心有戚戚焉”却无可奈何,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监督的虚置。你质疑执法部门搞“执罚经济”,执法部门却说我们依法执罚,绝无罚款指标。看上去,“罚款指标”就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舆论在喊,执法者也在喊,可就是禁绝不了。为之打掩护的,就是各类异化的“量化标准”。

  有位微博网友的质疑就颇具代表性:把交通管理当企业经营,考核以罚款为指标,还做横向评比,末位点名。这种机制下的导向只有一个结果:罚款、罚款、再罚款!

  罚款指标催生“执罚经济”,这是必然,所以否认罚款指标也成为必然。在自媒体时代,这种否认的载体更多了,方式方法也更丰富了。先是当地交警大队官方微博回应,“照片中所提到的纠违是开展的集中交通秩序整治行动。”再有认证为“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宣传科副科长”的“交警老寻”发微博称,“现在的问题是交通违法现象比比皆是,考核管理制度旨在敦促提高民警的管事率,并不是让民警没事找事。”还有西安未央交警大队政秘科副科长许国峰也在当天对媒体称,通知上的纠违数是衡量每个月工作质量的量化标准。“是工作考评的一部分,并不是确切的罚款任务”。

  交管部门也好,其他执法部门也好,都是法律上拟制的“被授权之人”。公民通过立法授予这些执法部门在公共事物管理上的权限,意在使这些权限能够用以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全民福祉。交警有权依法执罚,这里的“罚”既是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又是一种预防措施。“罚”本身不是利益,因为罚款要上交国库。但“财政返还”又使得罚款客观上成为部门利益的一部分。一些执法部门有意让“执罚”走偏,正是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6条才会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为严禁“屡禁不止”的罚款指标,公安部还曾在2003年8月专门发出通知,凡有违者“一律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从公安部措词的强烈,不难看出这一问题的积重难返。在一些地方,陷阱取证,只罚不管,交通标志不明,道路规划不科学等,已然成为公众领取罚单的源头。一来一往之间,民怨积聚,一有发泄的出口就迅速以网络舆情的方式爆发出来。这次的网民围观,同样是基于公众对“执罚经济”由来已久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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