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朱文振与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坪镇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常立民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文振。
委托代理人郭丰,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辉,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坪镇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曾建平,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杜华,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朱文振与被上诉人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坪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双桥坪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常鼎民初字第802号民事裁定,朱文振不服,以“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属人民法院主管”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朱文振所提诉讼请求是否属人民法院主管。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可以证实,双桥坪卫生院为落实鼎城区委、区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将朱文振和其他符合解聘条件的无合同临时聘用人员予以解聘,对于有关解聘后的经济补偿问题,双方也已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达成了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这是企、事业单位为落实政府部门有关人事改革工作政策而出现的一种特殊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上诉人朱文振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洪
审 判 员 李 常 春
代理审判员 刘 祖 军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 丰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