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诉杭州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2年06月08日11:3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全文】

  吴某某诉杭州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杭萧民初字第1299号

  原告吴某某。

  被告杭州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杭州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茹华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杭州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原告于2011年12月30日收到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萧劳仲案字【2011】第854号裁决书,因对裁决不服,故提起诉讼。1.裁决书所依据的事实并未调查清楚。裁决书认定两式四份合同均由原告提供原件,不符合法定的人事举证规则,因为证据为被告所掌握,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2.该裁决缺少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原件份数的认定。事实是原告为拿一部分现金解燃眉之急,想再用周转所得的钱向被告索要赔偿金。但被告却因此趁机三次阻止原告进入公司结算工资,并逼迫侮辱原告。3.该裁决没有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遗漏了应给予原告赔偿金的内容。综上,原裁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全面,其所依据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原则。被告代理人吴某与原告有私人工作上的恩怨,理应回避而不回避,反而借助其法律技能推脱被告法律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从被告处调取原告的入职原始资料,查清原告在被告处所受欺诈和侮辱事实,并诉请:1.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两式四份合同为合同欺诈,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劳动合同全部无效;2.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不具备解除合同的形式要件,该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并未成立;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10 920元,并同时支付赔偿金3500元。

  被告杭州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辩称:1.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得当,应当予以维持。2.原、被告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不存在乘人之危。3.原告认为仲裁程序中漏裁了经济赔偿金的内容,但事实上原告在仲裁程序中未提出赔偿金的要求,所以不存在漏裁。4.原告在诉状中有诸多针对被告公司及代理人人身攻击的用语,诋毁被告公司及被告代理人名誉,希望原告改正,被告保留对其提出诉讼的权利。5.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只签订了一式两份劳动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的第3项诉讼请求,与其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仲裁请求完全独立,不符合法律程序,也与事实相违背,应当予以驳回。

  原告吴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11年9月15日到2011年10月14日原告广发银行信用卡帐户信息网络打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当时在被告处没有拿工资,是借银行的钱生活的,且原告信用良好的事实;2.被告征信记录网络打印件两份,以证明被告的信用等级不是A级信用的事实;3.仲裁裁决书一份,以证明本案已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事实。经质证,被告认为:对证据1的三性均有异议,系复印件,没有相关机构盖章确认;对证据2的三性也有异议,没有相应的信用机构盖章确认;对证据3的三性没有异议,反而证明了其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1、2与本案无关联,且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认定;证据3,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杭州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劳动合同书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一式两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书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事实;2.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以证明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的工资已有明确的结算数据的事实;3.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一份,以证明原告在本案所诉请的内容与其仲裁申请的内容不一致的事实。经质证,原告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是原告签字的,但签订形式有问题,合同第8项内容是后面添加的,对不低于1310元月工资和每月30日以前支付工资的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证据2,字是原告签的,但规定要一式两份的原告只签了一份,因为对协议第2项要求原告放弃其他权利,原告不服,所以第二份就不想签了;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1、2、3均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于2011年7月22日进被告单位工作,同年8月4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7月22日至2014年7月21日,其中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原告从事法务助理工作,实行计时工资,月工资不低于1310元,在每月30日前支付,试用期内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310元+考核工资1190元,合计2500元,试用期后按年薪制,视能力而定。原告工作至同年9月1日。同年9月21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原告因个人原因向被告提出解除试用期合同关系,经协商达成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年9月1日解除,被告结清原告全部工资3341.50元,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但该工资原告未领取。

  同年9月,原告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认定其与被告签订的两式四份合同无效,合同中工资待遇和发放工资的时间约定部分无效;裁定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用10 500元(3500×3)及经济补偿金1750元;其保留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仲裁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7月22日至2011年9月1日的工资3341.50元并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被告对仲裁裁决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2011年8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的劳动部门规范合同文本,原告关于合同第八项的其它事项是事后添加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实,且从手写字迹看前后相符;原告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工资金额和支付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合同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的两式四份合同系合同欺诈而无效,但未提交除2011年8月4日签订的合同之外的另一份合同。原告认为证据为被告所掌握,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本院认为“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原则,要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至少首先应证实存在该两式四份合同,原告对此未能举证,故原告的该项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认定原、被告之间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因不具备合同形式要件而不成立,以及诉请支付双倍工资和赔偿金的请求事项,原告并未申请仲裁,但因与本案劳动合同纠纷密切相关,故为避免讼累,本案一并审查处理。本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书面签订,客观真实,具备合同形式要件,自双方签字后即成立。既然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因被告违法而解除,故原告诉请支付赔偿金3500元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之间签订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原告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鉴于原告尚有工作期间的结算工资3341.50元尚未领取,被告亦对仲裁裁决无异议,故本院对该工资金额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支付吴某某2011年7月22日至2011年9月1日的工资334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驳回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吴某某负担,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

  代理审判员  茹 华 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金 良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赵樱子律师:一般会有哪些原因引发协议离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劳动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劳动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