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井空、小泽圆……以后再跟人高谈阔论起这些人物,你可能得小心了。隔墙有耳,说不定哪天当你看着影片,哼着歌,警方便破门而入,没收掉你的 “作案工具”。人抓了,片没了,这样的例子越来越多:2006年延安夫妻看黄碟被抓,2008年河南南阳网民电脑存黄碟被罚1900元,近日吉林松原一网 友也中招。一桩桩一件件,让人诚惶诚恐:“黄色恐怖时代”要来了吗?
热议:下载黄片不犯法
法律规定复制黄片违法,但下载不等于复制
尽管黄片在中国是被明令禁止的,但黄片并未因此从人们的生活中消失。相反,人们通过各种渠道能够接触到数量相当可观的黄片,这一点,从苍井空等日本AV 女优的受捧就可见一斑。由于网络的发达,在网上下载黄片的人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不是“禁忌”。在大部分人眼里,黄片也不是“洪水猛兽”,而是生活中的寻常物件了。
规章和法律打架:复制有罪vs不传播就不违法
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 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这个《办法》是公安部于1997年颁布施行的,至今仍有法律效力。然而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复制、浏览淫秽作品虽然不当,但如果不传播,不用作商业用途,并不构成违法。前者是规 章,后者是法律。
下载不能等同于复制,上传违法,下载无罪
2010年,曾有媒体报道了“四川宜宾一男子下载色情图片在家看被罚3000元”,当时当事人杨化军就在帖中对警方的做法提出质疑:“我下载视频不假,但下载和复制是一回事吗?”
作为法规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与作为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复制与传播淫秽物品和信息构成 违法。但这两边都没有在条文中提到“下载”这个术语。下载与复制虽然有相似性,但具体追究起来,却也不尽相同。如果是用U盘、移动硬盘等从别人的电脑上复 制一部淫秽视频到自己的电脑上,那肯定是违法了。但网民都知道,从网上下载与这种复制还有着区别。既然法律上没有对“下载”有明确的阐述,那么认定下载黄 片有罪还是带些牵强。
调查称近9成人看过黄片:我“有罪”,我“自首”
网友“自由力量”在论坛上发帖《要求宜宾警方向网民道歉并退回罚款》,认为“公权力不应该随意介入公民的私人空间”。另外,当地的“宜宾零距离 网络”"上,有网友发起投票“鉴于在宜宾浏览色情网站的严重性,凡做过的都来报到”,结果显示,近90%的投票者表示“曾下过”。
@盛大林:我不由得大吃一惊:原来,“复制、查阅”不良信息也是违法的!照此规定,我真不知道自己违过多少次法了。老实说,“宣传封建迷信、淫 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方面的内容,我基本上都在网上“查阅”过,有的还“复制(下载)”过。我的好奇心也很强,看到那些具有诱 惑性的内容,常会点开看一看。此外,我还时常收到含有反动不良信息的电子邮件,有时也会复制保存下来。网警要查实我是否"查阅"过不良信息,只需查查我访 问过的网站就行了——即使不下载保存,也脱不掉罪责!
@远宇青云300317:个人自家好色,再怎样下载、自慰,都属个人隐私,没有与社会交集,公权力无论如何是不能干涉的。这是民权法律原则。
说法:警方没收电脑和罚款没理由
电脑是私人物品,没收不符法律精神与程序
一台自己的电脑,就像一间自己的房子,可以用来存放太多自己东西。特别是,它适合充当精神的领域,来收藏我们的隐私与秘密。
警察凭什么动了“我的电脑”?
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电脑既可能用来记录日记,也可以作为通信工具,而公民的隐私权与通信自由的权利,都是受到法律明确保护 的。此外,电脑作为私人物品,在不符合法律精神与程序的语境下,任何人都无权强占。个人电脑中保存的信息,既然没有传播,那就完全是私密的东西。即使再反 动、再淫秽,也不会产生丝毫的社会危害。如果说那段视频产生了社会危害,那么危害的对象也正是下载者。公安机关若要处罚,那也应该追查发布那段视频的网 站,绝没有处罚受害者的道理。
“881337184”说,没收他的电脑时,警方未开具任何收据,而只称是没收犯罪工具,“我就纳闷了,强奸犯的犯罪工具怎么就不没收呢?”
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个人行为不应该罚款
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网友:《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正确的理解应为,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 的罚款,“不是说什么情况下都必须罚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行为,应属道德范畴,理应批评教育为主,警告为辅,行政处罚,未免太过牵强,我想警察眼里只 看到了白花花的银子,没弄明白法条的真正含义”。
论理:警方人员公布“藏黄”者隐私并辱骂,侵犯公民名誉权
当事人可据此向法院起诉警方
若无搜查令,则警方触犯刑法,应担刑事责任
此案警方必须出示搜查令,否则是私闯民宅刑诉法第111条规定:搜查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紧急情况除外。而《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7 条对紧急情况作了规定: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 的;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可见此案的情况绝对不属于法律中规定的无需出示搜查令的情况,如果没有搜查令(即便是补办),显然是侵犯了公民住宅不可 侵犯的权利,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应承担刑事或赔偿责任 从重处罚
根据《宪法》第39条的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基于此,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 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治安法》第40条(三)的规定给予处罚。《治安法》第 40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10日拘留,并处 200-500元罚款。
警方人员公布隐私,可追究民事责任
媒体报道称,松原警方人员因为被拘者到网上举报,在网络公告公布了被拘网友的姓名、年龄、工作等内容。并称其殴打中老年妇女、网上发帖侮辱未婚 女青年,“这类人专门在网上霍霍人,诋毁他人名声,鉴定为人渣一个。支持公安机关打击这类人渣!净化网络环境,净化社会环境”。而根据《宪法》和《民法通 则》等规定,警方人员的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被拘者的隐私和名誉权,被拘者完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观点:下载黄片被罚”是明显的警察滥权
警方所据《办法》涉嫌危险,应当修改
警察滥用权力,只会让公民权利被公然侵犯,使公民利益遭受侵占。公民私权的保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博弈。即便公权是出于维护公 共利益不得已介入私权,也必须受到严格的程序限制。否则的话,公权就容易打着所谓的实体正义,来肆意侵犯、践踏公民的权利。而任何不加节制的公权力,以强 大的强制力突入私权领域后,其结果只能是带来危险与恐惧。
法不禁止即是自由,下片无罪处罚无理
站在社会道德角度,网友下载黄片被拘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站在法律的角度,网友下载黄片被拘似乎不合法理,浏览色情不代表传播色情,停留在浏览 色情的阶段并没有触犯法律,警方称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做出,但是该网友的行为很难被 划入两步法规界定的处罚范围内。法不禁止即是自由,警方对下载而不传播黄片的行为无权插手。
警方所据法规让全体网民都可能成为违法者
2008年网民电脑存A片被罚事件,就曾引起公众对上述两部法律的质疑,律师刘大华曾两次上述人大,要求进行违宪审查。“天哪,你能想象有多恐 怖吗?在我们打开任一网页之前,谁能确定知道里面是否含有不良信息?”问题是,网民无论有意或是无意打开了一个含有“不良信息”的网页,就违法了,就该交 纳五千元罚款,刘大华相信, 没人能保证自己从未浏览过类似的不良网页,因此,“没有人能逃脱‘违法’的命运”。
公权力面前,公众“免于恐惧的自由”必须得到保障
当年的“夫妻在家看黄碟案”事件,就曾让无数人产生失去了“免于恐惧的自由”。现在,如果连自己有电脑也不能存放隐私秘密,我们又是怎样无奈与 恐惧地匍匐于不加节制的威权之下呀。而克服这种恐惧的路径,显然既需要对不合理制度文本进行及时纠偏,也需要对有悖于法律原则的行为主体进行有效惩罚,来 真正遏制公权突入私权禁区的行为。
事件背后:究竟还有多少眼睛秘密监视着我们?
此事中名为“81337184”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曾在百度贴吧转发过一张戴墨镜青年拿砍刀坐在警车上的图片,因此被松原警方传唤协助调 查,后在调查中,警方才发现他的电脑里有黄片,他还说,此后警察又称网上发现的黄色图片有他的QQ号,但他并不知情。而2008年男子下黄片被罚事件,也 是因为该男子的IP端口被监控到在发布不良信息,而最后被住的,我们不禁要问,在我们的电脑屏幕后面,还有多少秘密监视的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