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一审程序是什么

2012年06月18日14:1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离婚诉讼一审程序

 

  从立案到开庭前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 起诉离婚必须符合的条件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

  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首先可以根据以下几点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避免因实质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立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的立案条件包括(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通常情况下是夫妻一方或者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 (2)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理由。

  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二. 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离婚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判断,是在普通民事诉讼管辖权规定的基础上融合了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来确定的,下面是离婚案件中判断管辖权的依据:

  1. 民事案件对于管辖权的基本规定

  原告就被告原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确定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原告向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能证明被告经常居住该地的证明,例如,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物业出具的证明。

  如果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住址和其户口本上所写的地址不一致,而起诉书中写明的被告的住址是其经常居住地的地址,此时,可以不再提供被告的户口本,避免出现因被告户口本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导致法院不能确立管辖权,无法顺利立案。

  2. 离婚案件对于管辖权的特殊规定

  (1)离婚案件,一般一审法院都是基层人民法院

  (2)涉及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人群的离婚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或者对被劳动教养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3)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

  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都是由地方法院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涉外案件的管辖法院

  中国法院有权审理中国公民或者华侨涉外的离婚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第十四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过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写民事起诉状

  对起诉状的书写,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有些原告满腹委屈,因此在书写起诉状时,如写长篇小说,洋洋几千言,或者啰里咯嗦,恨不得到家里发生的事儿,全部写在诉状上,其实这是没有必要的。在正文里,只要简要写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就可以了,纪实性、记事性的说明不要太多,否则层次性不强,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适得其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 :“起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一般离婚案件的诉讼请求主要围绕两个问题: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家庭财产如何分割。注意应当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起诉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接下来到法院立案。

  四.立案

  1.立案需要携带或者提交的材料:

  (1) 民事起诉状(提交)

  (2) 本人身份证或者居住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携带原件以备法院要求核对,复印件提交)

  (3) 对方身份证复印件(提交)

  (4) 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结婚证可以只携带一本以备法院要求核对,复印件提交)

  (5) 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原件)

  (6) 财产清单。为了节省诉讼费用,立案时可以提交较为基本的财产清单,在举证期限内可以不交新的财产证据材料,追加诉讼请求。对于房产和车辆等不容易确定价格的财产,可以大致估计之后定一个价格,在数字后注明暂估,防止将来对此产生争议。

  结婚证丢失或者被另一方藏匿的,原告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

  法院会根据财产的价值收取诉讼费用,以北京地区的法为例,北京市发改委《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等诉讼受理费标准的通告》将离婚案件诉讼费由原来的每件50元调高至每件150元。此外,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不另行交费;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0.5%交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2. 关于立案时间段的把握。

  有些法院周一到周五每天都可以立案,有些法院在有些特定的时段(比如周五下午)是不立案的。因此,最好安排在周一到周四立案,最好在下午四点之前立案。立案后,要注意记住自己的案号,并询问立案人员何时案件可以转到民庭、或哪个法庭,而后及时与法庭审判人员联系案件进度。

  五.交纳诉讼费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

  法律规定诉讼费用最迟应于立案后7日内交纳,逾期或者不交诉讼费用的,按照撤诉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诉讼费用不是由一方全部承担,除非原被告协商一致,由其中一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六.举证期限

  (1)举证期限

  举证通知书一般和案件受理通知书、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同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在收到举证通知书后一定要注意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或者由法院指定。经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开始计算。

  (2)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况

  如果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时,对于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法院将不对该部分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如果当事人发现自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批准可以适当的延长举证的期限。

  (3)错过举证期限,无法让关键证据得到质证的补救措施

  对于原告方可以用撤诉的方式补救,而被告方很难在错过举证期限后得到补救了,所以,当事人应当对举证期限提起重视。

  七.申请调查取证以及证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如果需要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者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如果需要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的证人证言。

  关于附带申请调查取证文书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有些特定的证据,如银行存款情况、股票帐号情况等当事人不能在诉前调查,只能委托法院调查,或申请法院调查。但如果对方一知道原告诉至法院,很可能就会立即将资金转移,因此,我们婚姻律师建议原告直接在诉状中附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并注明先查询再送达的理由,不至于“打草惊蛇”,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查询到账上仍有大量资金,或以度时考虑采取财产保全,以求主动。

  八、申请财产保全

  为了避免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对方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必要的保全措施。这部分应当注意的情况:

  (1)申请财产保全一般在立案后提出。

  (2)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担保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3)财产保全有风险。申请财产保全经法院受理并作出了裁定后,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在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受到法院的支持后,都须由原告承担。

  九、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后的流程

  1. 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向被告发送应诉材料,向原告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3.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5.通知开庭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6.组织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十.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流程

  1.审查起诉状内容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首先应当审查原告的主体是否适格,管辖法院是否有权。被告方如果认为法院的管辖权有问题,应当在15日的答辩期内提出,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

  2.提交答辩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提交答辩状对被告表达自己的观点,让法院全面客观的掌握案情,是有利的,所以被告应当重视,认真有针对性的提交答辩意见。因为答辩意见在诉讼中会当做被告方的证据,因此被告在写答辩内容时应当有理有据。

  3.答辩期间应注意的问题

  (1)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根据最高院的举证规则,一般法院会在立案时,同时给原告一份举证告知书,确定举证的期限。一定要按时交证据,否则,很可能被对方抓住把柄,处于被动。

  (2)注意与承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但是,由于法院开庭的时间,会影响双方庭外调解的进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显得尤为必要。另外,如果对方交纳了答辩状,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得知并收阅,这样可以了解对方的心里动态。

  (3)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虽然诉至法院,但这不意味着双方一定“法庭上见”。起诉到法院,在某种程序上讲,更能促使双方认识到客观事实,更能认真审视自己的离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间仍与对方联系调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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