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女孩杨晓娟在4岁时遇火灾,两腿相连。山东一家大型综合医院宣称免费治疗,最后却以没床位为由拒绝。3年前,一家全国性的公益委员会捐助3000元,至今杳无音讯;2年前,一家私人学校宣称捐助5万元助学基金,此后再无消息(6月18日《京华时报》)。
承诺免费治疗和捐助,事后却不认账或是百般拖延。这种做法等于是是拿本已十分困难、急需社会帮助的弱势群体开玩笑,既亵渎了爱心,欺骗了公众,还会耽误病人的救治时间,影响其康复,和直接出手伤人有什么两样?相比见死不救,这种假慈善同样令人愤怒。
企业公开作出的捐赠承诺可视为要约,一经做出捐赠合同即已成立,未经被捐赠人同意是不能撤销的。(合同法第188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之所以经常有企业公然利用假捐赠进行宣传炒作、骗取荣誉,制造企业实力雄厚、热心于公益的假象,关键就是违法成本太低,无良企业根本不用担心会因此受到处罚。即使媒体曝光,有关部门追查,也会继续赖账。毕竟真正到法院打官司,要求企业兑现捐赠承诺的人并不多,且多为慈善机构。个人受助者受传统观念影响,碍于面子,不好意思通过法院催捐。况且他们家里的困难已经够多的了,别说请不起律师,也没有打官司的时间和精力。
要防止假捐赠行为破坏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关部门理应采取措施,协助受助者追究假捐赠者责任,支持其向法院起诉,要求捐赠者履行捐赠承诺,并赔偿因捐赠不兑现造成的各种损失。这样的公益诉讼越多,假捐赠才会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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