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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琳:诺而不捐,伤人伤己

2012年06月25日08:08         人民网-人民日报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只有让真正纯粹的善心得到彰显,让打着公益幌子的沽名钓誉者曝光于公众,我们的公益慈善事业才会在健康的轨道上越走越远

  俗话说,赠人玫瑰,手留余香。但如果诺而不赠,留下的可能就不再是香了。4岁时遭遇火灾的山西女孩杨晓娟曾经引发社会关注,在获得好心人帮助的同时,也有一些单位在宣称捐款后,迟迟不兑现。日前,杨晓娟的父亲杨晋富再次向这些单位追讨捐款。

  比起诺捐时的大张旗鼓,兑现时的推三阻四令人寒心。诈捐骗捐、诺而不捐这些关键词在刺痛公众内心的同时,也反复冲击着人们对相关企业、组织和个人的信任。

  诺而不捐为何频频出现?

  诺而不捐,首先因为有巨利可图。中国素来崇尚仁义,当企业或个人决定对弱势者施以援手时,便自然地站在了道德高地上,巨大广告效应和市场效益也就随之而来。比起开张空头支票就能赚得盆满钵满,东窗事发时的名誉受损、道德谴责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相关惩罚机制的不健全,使得诺而不捐的成本过低,让无良企业或个人有空可钻,更是开空头支票者屡见不鲜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全国范围内关于募捐的专门法律法规,对诺而不捐现象缺少严格的法律规范。诺而不捐仅靠舆论谴责和道德约束远远不够。

  此外,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也不尽如人意。急需帮助的弱势者往往能在短时间内形成舆论热点。但是,热度渐散、事件归于平静后,媒体对捐赠的落实情况鲜有跟踪,公众也知之甚少。

  因此,要从根本上消除诺而不捐,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和完善是当务之急。结合国内现状,在合适时机出台相关具体法规,建立配套的规范惩罚机制,应是题中之义。去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湖南省募捐条例》规定:捐赠人不能当场兑现捐赠的,募捐人应当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并可申请公证。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捐赠协议的,募捐人应当催告履行。

  同时,对于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做法,也可多多借鉴。比如美国专门设立了一条“允诺禁反言”的原则,即允诺后不得反悔或不得自食其言。有学者提议,这一原则同样可以为我所用,让诺而不捐者负法律责任。

  根治诺而不捐,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必不可少。一旦出现诺而不捐者,全社会在舆论上谴责,行动上抵制,让其无处遁形。只有让真正纯粹的善心得到彰显,让打着公益幌子的沽名钓誉者曝光于公众,我们的公益慈善事业才会在健康的轨道上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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