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廉政公署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主席施祖祥眼里,“零容忍”是一种态度:“贪污就是贪污,小也是贪污,大也是贪污。”廉政公署前副专员郭文纬也曾表示,无论是大贪还是小贪,“100元、10元,甚至1元都要处理”。(6月27日《中国青年报》)
据说,40年前的香港,也是腐败猖獗,贿赂公行:建筑公司要向验楼人员行贿才能拿到入伙纸;饮食店必须向有关部门派钱疏通才能取得经营牌照;就连着火时都要按规矩给消防人员“开喉费”。
1974年廉政公署成立,开始肃贪反腐,用了不是很长的时间,便把一个腐败重灾区变成清廉指数排名居前,出现了公职人员“不愿贪、不敢贪、不能贪”的廉政局面。
香港的反腐成果不是传说,它戳穿了腐败不可治、将长期存在、必须适度容忍等等荒谬论调。而“零容忍”所证实的一个逻辑则是,反腐的成效首先取决于一种态度:诚意、决心。也就是说,如果官方对肃贪反腐有诚意、决心极大,应该没有解决不了的腐败问题。而对腐败的容忍度,则最能检验反腐诚意与决心;一元钱也不许贪,伸手就要付出代价,这样的容忍度肯定比重复一万次狠话管用得多。
在我们这里,关于腐败与反腐的情况,官方与民间的口径相差很大。比如财产公示,究竟该不该立即出台,官方与公众的观点也大不一致。实质问题,其实就是容忍度上的分歧。再比如,一些卖官者落马了,买官者却个个安然无恙,官帽照戴。吃拿卡要、滥花公款,吃空饷,当媒体曝光激起众怒了,也不过是退钱了事……如此说来,究竟是反腐不易,还是诚意不够、决心不足?
“零容忍”是一种态度,什么时候我们这里贪一元钱也是贪污,要下课、丢饭碗,腐败形势或许会是另一种情形。当然了,前提是谁来监管;自我监管、自说自话等等恐怕还是不行。但这是又一个题目,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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