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人员如何办理离婚
出国人员包括留学生、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劳务输出人员、驻外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在国外未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其他华人。他们的离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夫妻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出国人员:
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的,可回国共同到原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达不成一致协议,则必须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双方因故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诉讼,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住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二、夫妻一方为出国人员:
在国外居住期间与其在国内配偶发生离婚纠纷的,如果原告系在国内居住的出国人员,可向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原告是在国外居住的出国人员,可向被告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因故不能回国参加诉讼或应诉的,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公民或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本人应向法院提出离与不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住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三、对于一方出国后杳无音信,国内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对方不应诉的,法院可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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