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原告李某,女,25岁,无职业。
被告刘某,男,28岁,无职业。
李某与刘某于2004年自由恋爱确定恋爱关系,相处三年多,彼此感觉很好,便于2007年经政府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名女孩。到2011年初双方经常因性格、脾气等原因及家庭琐事争吵,李某说刘某有酗酒、赌博恶习,还经常夜不归宿,对女儿不管不问,对家庭不尽义务,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离婚。刘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原告李某认为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该房屋是原被告婚后购买,且登记在丈夫刘某名下。被告刘某则认为该房屋应是其个人财产,理由是该房屋是其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刘某父母以贷款方式购买本案争议的房屋,首付款是刘某父母支付,房屋贷款本金及利息也是由刘某的父母偿还,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刘某名下,李某认为这是在双方婚后购买,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法院审理时征求了刘某父母的意见,刘某父母明确表示如果双方离婚,该房屋赠与给刘某个人。
简析:
对于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前一方父母为一方购买的房屋,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结婚登记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动产所有权人的认定一般情况下都以登记为准,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应视为是对双方的赠与,双方对房屋共有。共有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所以如果是夫妻共有的房屋,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为共有人的,视为是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本案争议的房屋虽然是双方婚后购买且登记在刘某名下,但房屋的所有费用都是刘某的父母支付,李某与刘某并未为此房屋有过任何出资,且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并没有登记李某为共有人,因此本案争议的房屋应认定为刘某的个人财产,所以法院判决该房屋是刘某的个人财产,归刘某个人所有。
相关阅读:
未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未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相关阅读: 什么是超龄养老保险费 什么是超龄养老保险费 答:超龄养老保险费是指超过政府规定的年龄界限调入我市的人员,应根据其超龄的年限缴纳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使其内地缴费年限与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更多]
【夫妻共同财产】什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什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