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如十全大补膏等;
二是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如鹿茸、蝎子、海马、胎盘等;
三是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如杜仲酒等;
四是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如果味维生素C、阿斯匹林泡腾片等;
五是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如冻干血浆、人血白蛋白等。为了保障部分特殊疾病和急救、抢救的治疗的需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使用适当放宽,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另外,《办法》还规定,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也不能纳入药品目录,主要是指在药品目录实施的过程中,劳动保障部根据有关部门对药品质量和市场管理监测的结果,对一些质量检测不合格的药品随时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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