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2012年07月18日13:32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本协议各发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拟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公司”)。基于此目的,公司发起人经友好协商,对设立公司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签订本协议。

  第一部分 公司发起人

  第一条 本协议各方,即公司发起人为:

  。。。。。。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

  第二条 公司发起人经充分协商,同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XX市设立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中文名称: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本着诚信、规范与实力努力打造一流的融资平台。

  第五条 经营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其他经批准的业务(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

  第四章 发起人出资和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亿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X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亿元。

  第七条 发起人出资方式仅限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第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总数为X亿股,认购价格为每股X元,其中:

  。。。。。。

  第九条 各发起人按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缴清各自的入资额,经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验资后由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具体程序和期限如下:

  (一)在公司取得工商部门的名称与核准通知书后30日内,各方发起人须按自己在公司认购股份金额的X% 进行一期入资。上述入资作为公司的营运筹备资金并算作各发起人入资公司全部资金份额的一部分,具体入资时间在 月 日之前。

  (二)认缴出资额剩余的Y% 部分。具体入资时间以及全体股东在股东大会确定的结果为准。

  第十条 发起人共同决定成立筹备组,筹备组负责人由 担任。发起人共同授权委托筹备组起草设立公司有关文件,如发起人协议、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向政府部分提出有关申请、公司筹建经费安排,等一系列筹备活动。

  第十一条 筹备组自本《发起人协议书》签定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会后,筹备组即自行解散。

  第五章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发起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共同决定公司筹建期间的筹建事项;

  (二)当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获得通知并发表意见;

  (三)当其他发起人违约或造成损失时,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

  (四)在公司依法经批准设立后,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享有发起人和股东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发起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公司设立活动,任何发起人不得以发起设立公司为名从事非法活动;

  (二)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认购股份和履行出资义务;

  (三)不按约定的期限、数额履行出资义务时,对守约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

  (四)应及时提供为办理公司设立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为公司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第六章 公司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协议。如因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协议规定的目的无法实现,公司其他发起人有权向违约方索赔。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数额缴纳出资,违约方应缴付其违约部分出资额每天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给履约方,该违约金依履约方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条 由于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发起人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直接影响其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时,应立即将事故的情况以迅捷之方式通知筹备组,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本协议的理由和有效证明文件。其他发起人按其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协议的履行,并确定所称不可抗力是否所涉发起人的责任和决定是否免除所涉发起人履行协议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签字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协议修改、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须经全体发起人协商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经营宗旨无法达到,或发起人严重违约,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经发起人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可以终止本协议。

  第十章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自各发起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协议签字各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正式上报材料及筹备组存档。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日期:2011年12月 日

  附:法人出资人提交同意投资入股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发起人各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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