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的法律特征包含哪些方面?
第一,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但不是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
健康权和身体权的客体即健康和身体的区分,在于身体系肉体之构造,健康则系生理之机能,二者的区分是明显的。
当然,健康一般是通过身体构造的完整性而实现,但是健康的损害不是完整性的破坏,而是生理机能发挥的完善性的破坏,因此,当人体的肉体构造遭到损害,进而损害健康时,损害的是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因而应认定为健康的损害,而不是身体权的损害。
第二,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不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健康权所体现的根本利益,在于维护人体机能的完善性,进而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尽管生命和健康紧密相连,但它们却不是一个概念。
首先,生命和健康同样存在于身体这一物质形态之中,相伴相存,但健康是维持人体正常生命活动的基础,当健康受到损害时,无论是发生器质性的改变,还是功能型的改变,都可以经过医治而使其康复或好转,保持人体的生命活动。当生命权受到损害的时候,生命的丧失却具有不可逆转性,无法得到恢复。健康损害的可康复性和生命损害的不可逆转性,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重要区别。
其次,健康权是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它不是以生命为客体,不是保护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的利益。
再次,侵害生命权的判断标准是结果,造成死亡的就是侵害生命权,没有造成死亡的,就不是侵害生命权,而是侵害健康权(或者身体权)。尽管有些行为实施的目的就是侵害健康权,但是最终造成了死亡的结果,那就应当认定为侵害生命权的行为。
第三,健康权保护的是自然人身体机能的正常发挥,使其运作、运动自主,但不是保护身体、意志不受外界约束。
健康权与人身自由权都是保护人的自主运动和自主思维的权利,但是健康权保护的是人的自主运动和自主思维,是指人体自身的功能,这种功能决定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行动,去思维。人身自由权所保护的,是人的自主运动和自主思维,是指人的行为、意志不受外来的非法拘束。这两种权利的区别,从侵害行为的角度考查,侵害健康权,行为作用于人的内在因素,使其不能自主运动、自主思维,原因在于人体机能完善性的破坏和功能发挥的受限制,完全在于人体的内因。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并不破坏人体机能和功能,而是对人的行动、意志设置外来障碍,使人因外界的束缚或影响而不能自主行动、自主思维,非法限制自由完全是外因所致。
相关阅读:
公民生命健康权具体的权利包含哪些?
公民生命健康权具体的权利包含哪些?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更多]
生命健康权一些基本的含义
生命健康权一些基本的含义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更多]
健康权的标准及其实现
健康权的标准及其实现健康的体魄始终是人们所珍惜并奋力争取的目标。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已不仅仅安于能够生存,而是追求能够健康地、有尊严地生存,进而追求自身的全面发展。因此,人们把健康作为一项权利提出来,并希望健康权利能够象诸如人格尊严权、人身……[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