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拆
行政强拆(The administration cutts;Administrative demolitions),[1]是指现行拆迁制度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强拆被取消”。强制拆迁与否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相关阅读:
行政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或者侵权行为人享有的财产请求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