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苏民福[2005]62号)
各市民政局、省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登记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70号)精神,加强我省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员素质,整体推进婚姻登记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要在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依法行政上下功夫。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认真抓好落实,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婚姻登记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推动婚姻登记工作的整体发展
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和今后婚姻登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省厅决定,在前一阶段学习培训的基础上,从2006年1月至2006 年6月,用半年的时间,在全省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强化实施工作。具体分三步走:第一步,2006年1—3月开展集中强化培训。各市民政局要组织婚姻登记员深入学习《婚姻法》、《条例》和《规范》,并组织考试,考试由省厅统一命题。同时,省厅举办规范化建设示范培训班。第二步,2006年4月—2006 年5月开展制度建设。各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步,2006年6月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在全省开展互查评选工作。重点检查婚姻登记机关印章、证书及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运行是否正常,登记机关内部布局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政务公开和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是否符合规范等。在此基础上,命名一批“江苏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
“江苏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已被命名的单位创建水平下降或出现严重问题的,省厅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班子成员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制裁的;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登记合格率达不到100%的;有因登记不规范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影响的,一律取消资格。
各地要重视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规范管理为手段,对照《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进。要着眼于规范婚姻登记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婚姻登记员队伍,努力把婚姻登记机关建设成为民政系统基层文明服务的窗口。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结合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精神和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坚持公正、公开、高效、透明的原则,积极推进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水平,树立婚姻登记机关文明、高效、服务的政府窗口形象。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
(一)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必须依法设立。
(二)省民政厅设置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全省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置婚姻登记处,负责集中办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居民的婚姻登记。开发区、国营农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本辖区的县级民政局委托相应的政府机构办理婚姻登记。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受理、上报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三)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倡导自愿婚前检查;
(四)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移交工作;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
(一)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在本辖区的婚姻登记。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是服刑监狱所在地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二)当事人受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登记机关是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三)当事人因婚姻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补发机关是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四)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部门是保管本人婚姻登记档案的部门。
第六条 婚姻登记印章、证件的管理
(一)婚姻登记印章制作规范,由专人妥善保管。印章被更换或停止使用后,应在10日内交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封存。
(二)婚姻证件管理。婚姻证件由省民政厅指定厂家印制并负责监制,各市民政局统一购买。省民政厅对全省婚姻证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婚姻登记机关做好证件的编号登记工作,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污染或者损坏的报废证件及时登记,每半年集中上交各市民政局统一销毁。各市民政局将销毁登记情况上报省民政厅备案,坚决杜绝登记机关向非指定厂家购买婚姻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