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相关书式的公告
(工商标字[2010]220号)
为落实《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我局制定了《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增设了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供台湾地区申请人使用。现一并予以公布,自2010年11月22日起施行。
附件:1.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
2.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一(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落实《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保障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优先权权益,现就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自2010年11月22日起,台湾地区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台湾地区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要求优先权。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可以追溯到2010年9月12日。
二、依照前述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参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三、依照前述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其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式。
四、台湾地区申请人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声明,经认可后,其在台湾地区的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即视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申请日期。
附件2:式一(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
商标 注 册 申 请 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是否共同申请:□是 □否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种类:□一般 □集体 □证明 □立体 □颜色
商标说明:
优先权初次申请地:中国台湾
初次申请日期:
初次申请号: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附页: 页)
申请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注:请 按 背面 说 明 填 写
将一张商标图样贴在下框内,另附五份商标图样。有指定颜色的附上着色图样五份和黑白稿一份。商标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
填写说明:
1.本书式为台湾地区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使用的书式。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不得空项,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
2.申请人名称为外文的应当翻译为中文。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地址应当详细填写。
3.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是否共同申请”一栏选择“是”,申请人名称/地址一栏填写指定的代表人名称/地址,其他共同申请人的名义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未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首页申请人为代表人。
4.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组织名称并在右下方“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栏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组织章戳。
5.申请人应当在“商标种类”栏选择所申报的商标的种类。
6.“商标说明”栏填写内容可以包括:商标名称、商标图样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含义、特殊字体的文字表述、立体/颜色商标的说明、商标图样中需要放弃专用权的声明以及其他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7.申请人有优先权要求的,应当详细填写初次申请日期、初次申请号等项目。未填写此栏或内容填写不全的,视为未提出优先权要求。
8.申请人应当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一份申请书只能办理一个类别的商标注册申请,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以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并标明所附页数。商品/服务项目前应标明序号。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栏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共同申请的,此栏由代表人盖章(签字),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书附页上盖章(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商标图样框中应当粘贴一张清晰的商标图样,不得出现除商标图样以外的说明性文字、注册标记、色标说明、章戳、签字等内容,商标图样不得涂改。
11.收费标准:每份商标注册申请费1000元整(限1个类别中的10个商品/服务项目,每超过1个商品/服务项目加收100元)。每份集体商标注册申请费3000元整,每份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费3000元整。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书(附页)
其他共同申请人名义列表: